2020-20周年法學雜誌400期紀念刊 點閱次數:912
2020-400期紀念 台灣法學雜誌20年的堅持,光彩奪目。
堅持,行在正義的道路上,我們堅持只以中道為之。
感恩您20年來的支持與肯定,讓我們更加堅持以嚴謹的態度、務實的精神投入台灣的法學研究。我們將會更加努力,在社會的賽局中,再為社會大小公益之法學研究衝鋒陷陣20 年-台灣法學雜誌20周年慶
400期法學雜誌原價$400/本-95折(一年-原價$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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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籌辦2019年第二屆全球科技法律論壇—論生物科技之倫理與產業發展及法律實務 點閱次數:156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籌辦2019年第二屆全球科技法律論壇—論生物科技之倫理與產業發展及法律實務,定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星期五)舉辦,敬邀臺灣生物科技產業、官方、學界與法律實務界之翹楚參加,敬請惠予協助公告活動文宣並轉知相關單位,請查照。

一、為深化台灣高科技產業、官方、學界與法律實務界就生物科技訴訟實務及管理方針之交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主辦、國立清華大學與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協辦「2019年新竹地方法院第二屆全球科技法律論壇—論生物科技之倫理與產業發展及法律實務」,就「生命科學倫理、法律與社會意涵」及「生物科技產業發展與法律實務」兩大議題進行交流分享,由新竹地院周煙平院長及台灣科技法務經理人協會理事范國華律師分別擔任主持人,同時透過深度與談,邀請各界實務專家共同參與討論,促進台灣高科技產業對於生物科技之倫理及法律實務等議題精準掌握。
二、主辦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協辦單位:國立清華大學、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參加人數:130人、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08年9月26日止、報名方式:傳真(新竹地院傳真機號碼:03-6688117)或線上報名(網址:http://www.surveycake.com/s/nK9Pl),報名網址QR CODE



報名費用:免費。
三、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一) 本活動可計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4小時,如欲申請,請於報名表上寫明身分證字號。(二)報名日期尚未屆至,若人數已額滿即提前截止,報名人數以本院收到確認參加通知單為準,主辦單位有增刪權利。(三)檢附本院籌辦2019年第二屆全球科技法律論壇—論生物科技之倫理與產業發展及法律實務之活動當日議程表、報名表各1份。(四)本院聯絡人:江靜玲科長、聯絡電話:03-6586123分機1110、傳真:03-6688117(傳真後,請再來電確認)。

附件一:邀請函 (議程表)
附件二 : 報名表

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理事
法學博士 范國華 律師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學士

(秘書 李宜靜 代)
2019/05/14 法官法修法暨檢察獨立座談會 點閱次數:1658
☄️緣起事件─:《法官法》修法下司法人員評鑑制度之爭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公開發表提具民間版《法官法》評鑑章修法草案,委請 #尤美女 立法委員等連署提案呼籲 ,近期有關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正在進行的《法官法》修法,引起司法界、實務界很大關注和反映,意見激盪,#中華民國法官協會 特發表新聞稿,聲明「司改切莫開倒車 法官協會呼籲法官法修法應審慎」,指出近期法官法修法條文觸碰到「審判獨立」之底線,尤其法官評鑑制度的修改,或可能導致侵犯法官「審判獨立」之憲法誡命。於此,相關律師公會、法官、學者紛紛表示意見,面對正反意見激盪,本次論壇歸納幾點爭議較大的部分:
#民間司改會,認為:
1.應該建立全面評鑑制度,彌補個案評鑑不足
意即希望擴大評鑑委員會之職權,原制度係在司法院及法務部所掌理法官、檢察官 #全面評核,但並未對外公開,若認定有問題才會交由個案評鑑。而司改會認為由評鑑委員會來做全面評鑑,並公開結果,評鑑委員會並得主動進行 #個案評鑑。
2.評鑑委員會非法律人應過半,改革以法律人為主要成員,增加多元觀點!
司改會希望調整現行評鑑委員會人員組成狀況。依《法官法》第33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成員共有11人,包括:3名法官、1名檢察官、3名律師、4名的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欲調整為,1名法官、1名檢察官、2名律師、1名法律學者以及6名社會團體(長期參與司改、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代表。
大幅度的增加非法律人之委員,讓觀點多元,並設 #專任評鑑委員 及專職人員辦理評鑑事務,配套建立篩案機制。
3.評鑑事由應納入「#認定事實與證據取捨發生嚴重違誤」,杜絕動輒以法律見解護航裁判品質不佳的弊端!
現行《法官法》的規定,法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的事由。然而,許多評鑑案並非法律見解爭議,評鑑委員會卻用「法律見解不得評鑑」為由護航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對於裁判品質不佳一事視而不見。民間團體主張在法條中明定「認定事實與證據取捨發生嚴重違誤」的情況,不屬於法律見解範圍,以杜絕前述弊端。
🕵🏻 本議題討論
1. 就上述司改會提出的幾點,亦有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劍青檢改甚至律師公會等之實務界立場反彈,其令人詬病最有爭議之處在於─評鑑委員會之組成問題 ,似乎有綁定特定團體,而有妨害司法公正,破壞公平審判的人權期待之虞。避免球員兼裁判利益衝突和迴避問題,可以想見,評鑑委員之成員組成以及相關職權,會影響司法實務審判之公允和侵犯司法獨立的分際。
2.法律見解屬於法官獨立審判之核心事項,理應不受評鑑之原則,並無爭議,然而就司改會提出之草案條款「認定事實與證據取捨發生嚴重違誤」不在此限,惟如何認定是屬認定事實與證據取捨之嚴重違誤?需要釐清說明,否則容易踩踏入獨立審判之核心紅線,而增紛擾,故此亦應慎思。
另外,亦有批評聲浪所指者,在於評鑑委員的組成,若由過於特定於某類型組織團體(如長期投入司法改革)之成員長期擔任委員,則會否造成法院審判時另眼相待,導致對造律師在訴訟上不公對待之可能,不無疑慮。
3. 關於職務法庭對於當事人訴訟權之保障,是否能仿效建立如律師懲戒採兩個審級制度,讓受懲戒之當事人亦有救濟機會,法官法自上路施行以來迄今,已剝奪6位司法官身分,檢察官和法官各3人 ,針對法官、檢察官之不當司法行為或不適任之情形,以上述受懲戒免職之法官行為,雖皆為懲戒免職處分,亦有不同行為程度情節,如夥同黑道狙殺寺廟住持、指揮員警赴幼兒園嗆聲、性騷擾女助理發展婚外情和或與少女性交易,無論行為態樣和狀況皆有所不同,是否受同樣等同懲戒效果或尚有其他懲戒程度之區分,所謂法官或檢察官的不適任情形程度與懲戒對比,是否能更加具體明文化的模式?
4. 照國際所推行的「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廣義的司法官成員,確實必須尊重和承認司法職責須獲得公眾信任,並努力增進及維持人們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然從司法廉政到司法行為準則,或從法官不語之範圍標準到個人道德操守,在是否應進入或進入評鑑後,該如何設計一套使眾人皆可信服、避免遭議干預司法獨立之機制、或淪為審級救濟與再審制度以外可透過評鑑「客訴」指摘法律適用不當的第四審級?

☄️緣起事件二─#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關說疑雲
108年3月新聞媒體爆出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遭關說疑雲,即桃園地檢起訴某醫師被控逃漏稅五億案後,該檢署檢察長彭坤業指示公訴檢察官應促成認罪協商,卻遭檢察官質疑關說而拒絕,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即發表聲明呼籲若消息為真,是否涉及上級不當關說或不當指令,法務部應盡速調查 ,而桃園地方檢察署也隨即發布新聞稿,陳清緣由乃因檢察長接獲陳情後,以維護人民信賴司法之目的,詢問承辦之公訴檢察官是否為「原願意 #認罪協商 後又反悔不願協商」 ,如此關切詢問之性質為何,值得我們再次思考實務與學理上不斷爭論的「#檢調一體原則」大哉問。
🕵🏻 本議題討論
1. 在不違反審判獨立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如司法院)為達司法行政監督之目的範圍內,按 #法院組織法 第110條規定,得行使諸如行政組織、人事、財務行政、資訊管理等行政監督權,且如此行政監督權行使的法律效果,依同法第112條及113條之規定,得對被監督人員為下列三種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三、其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俊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在確立審判權為司法權的核心之下, 司法院所發佈之個注意事項及實施要點,依 #大法官釋字第530號 解釋文,已明確劃清審判獨立之界線,使審判權與司法行政監督限制二分,互不侵越,然而,同樣具有行政監督權之檢察體系(法院組織法111條、法官法91~96條等條文參照),其檢察行政監督與檢察權兩者之關係為何,釋字第530號僅再次確認了法務部部長就行政監督事項而發布注意命令,乃為實現貫徹刑事政策及迅速有效執行檢察事務之立法目的,此一監督體系,無如前述審判行政監督與審判權間權限分配之明文,則檢察行政監督權的行使有無影響於檢察權及檢察官個案偵查權的行使?
2. 特別是在組織法上,檢察部門隸屬法務部,而法務部隸屬行政院,當上級行政機關首長涉及犯罪察件時,檢察部門偵查職權的行使是否同受影響?政治貫徹下對檢察官之左右之力,長久以來為我國具訟紛紜之議題 ,法制層面上,法院組織法第61條雖已明訂「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而刑事訴訟法中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及上訴權均具職權行使之自主性及獨立性,而可拒卻其他行政機關對個案偵查權之干預,然而,檢察機關在面對 #自身直屬長官 為檢察權之行使時,毋庸置疑地,勢必難以預防個案事實面上、屬人的政治因素滲入。
從人民權利保障之角度出發討論檢調偵辦協調與起訴門檻標準之一致性,檢調一體似有其必要,然而欠缺法制設計而阻絕政治力介入之局面,吾人亦不願見到,從口頭行政指揮、勸戒、內部內規到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正式命令程度(法官法第92條第2項參照),究竟,該如何判斷為合乎檢察一體下的合理職權行使,或是已然觸及檢察獨立偵查之底線的不當關說或不當指令,在高舉「#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兩面大旗之際,同樣皆屬於「#司法獨立」脈絡下,所必須透過解釋來填補之核心內涵,皆有待本會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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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獨立」之大原則之下,近期司法改革,為提升人民信賴司法之宏旨,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之呼聲高起,上述近期兩起事件,更加引發社會大眾矚目關心,本誌擬舉辦「司法獨立界限」探討之論壇,共同為捍衛司法皇后的貞操盡一份力,此民主與法治國家體制中,與對岸公開反對司法獨立的最大區別,是以本誌長期觀察司法實務和法學研究,鑒於「司法獨立」已然成為關注重點,值此之際呼籲改革與被改革者皆應冷靜與理性,省思司法改革之方法與成效,並期望與各方賢達共同推動一場具有全體共識之司法改革,期望各界共襄盛舉,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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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題綱
一、 建構一可保障司法獨立之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制度
(一)評鑑委員之資格及評鑑委員會應如何組成?
(二)評鑑委員會之職權範圍與可評鑑之事項為何?
(三)司法官之何種行為應受懲戒以及受懲戒之程度為何?
二、 檢察官的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之分界探討
(一)為何我們需要檢察一體?必要性何在?
(二)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應如何在現行制度中權衡?是否有侵害檢察獨立之漏洞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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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規劃:
14:20-14:30 報到
14:30-16:10 第一場次
[法官法修法─法官評鑑制度之設計及檢察官評鑑]
致詞人:#鄭冠宇 (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
主持人:#石木欽(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引言人:#姜世明 (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與談人:
#張升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劉邦繡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暨法律研究所教授)
#何俊英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
#蕭逸民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16:10-16:20 綜合討論
16:20-16:30 中場休息
16:30-17:40 第二場次
[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之分際]
主持人:#城仲模 (前司法院大法官;現任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引言人:#劉邦繡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暨法律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
#林達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葉慶元 (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17:40-17:50 綜合討論
17:50-18:00 閉幕致詞
致詞人:#城仲模 (前司法院大法官;現任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18:00 散會

*會議規則:引言人報告時間為20分鐘,每場與談人報告時間為15分鐘,主持人10分鐘,綜合討論10分鐘。
*議程規劃因座位有限,額滿將不接受報名。現場會議攝影錄音及文章會談資料授權登載於《#台灣法學雜誌》
報名請點:http://reurl.cc/3Rv19
FB活動網址:http://www.facebook.com/events/2367350706855972/
*議程規劃凡完成報名並於當天出席的每一位貴賓,得索取會議資料並致贈《台灣法學雜誌》乙本,請來賓報名後儘量依時出席,以便安排手冊數量。
*議程規劃本次活動為免費入場,主辦單位保留一切修改、終止、變更活動內容細節之權利,不另通知。場地供應茶水,請自備環保杯。
2018/08/11 從規則制定權走向大法庭制度學術研討會 點閱次數:1894
規劃緣起
司法院推動「大法庭新制」,草案目前仍在立法院審議中,針對新制度的細部作法,特別是討論度相對較熱烈的「廢除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一事,贊成與反對的見解激烈交鋒,各羅列出充分的理由以支持其立場。「大法庭新制」本身是否真能完全解決現有存在於司法體系的問題?換言之,「大法庭新制」如何在某程度上與舊有的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接軌?又舊制度的精神如何讓新制度能兼顧?為此,台灣法學雜誌企劃了一場研討會,並列了兩個主要討論議題,包括「論比較法上判決先例制度-以大陸法系及海洋法系的運作現況為中心」以及「 從判例與決議制度走向以審判權為核心的大法庭制度 」。
大法庭新制的實施,勢必是早晚的問題,如何讓新舊制度接軌,或是讓新制度的推動可以承繼舊制度的精神,是台灣法學雜誌關心的議題所在!台灣法學雜誌基於社會責任,希望透過研討會的主辦,提供平台做中道、客觀及公開的討論,除了有公信力外,也更能讓這樣的聲音有效被聽見,以作為制度的調整建議!

本次研討會資訊如下:
1、時間:107年08月11日(星期六)
2、地點: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第五大樓1樓5117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
3、議程:如下
13:00-13:30 報到
13:30-13:40 開幕致詞
13:40-15:10 第一場議題報告
15:10-15:30 中場休息(茶敘)
15:30-16:50 第二場次(綜合座談)
16:50-17:10 綜合討論(開放提問)
17:10-17:20 閉幕致詞
4、出席來賓:
鄭冠宇(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
王偉霖(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財經法律學系主任)
鄭明政(勤益科技大學基礎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李孝悌(高雄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劉幸義(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
花滿堂(最高法院襄閱庭長)
王士帆(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郭土木(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張永宏(律師、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黃心怡(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兼法律系副系主任)
劉邦繡(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全程免費!對於司法改革議題關心的您,絕對不能錯過!

※現場有88個位子,請及早點選連結(http://goo.gl/1vMUXb)填寫報名表完成報名!

※凡完成報名並於當天出席的每一位貴賓,【台灣法學雜誌】都將致贈價值新台幣400元的近期台灣法學雜誌乙本;研討會中場休息期間,【台灣法學雜誌】亦提供點心供貴賓享用!
2018/05/04 議員助理補助費法制之實然與應然學術研討會 點閱次數:1998
規劃緣起
議員為民喉舌,往往需要聘用助理協助其辦理各項事務,對於應聘用人數及額度,是否存在更彈性的支領空間,以應議員問政、服務之所需,實為台灣目前地方議員所亟需面對議題之一。
本社先前於107年03月09日舉辦「議員助理補助費」學術座談會,設定了以下諸多議題進行座談:
●議員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所定之助理補助費是否有實質補貼之性質?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所定助理人數之性質是否為強制禁止規定抑為訓示規定?
●議員倘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名義上之人員核銷助理補助款,待領得補助款後,再勻分給超出法定員額私下聘用之助理,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議員聘用助理,是否以向議會申報者為限?抑或尚可括超過法定員額之助理?
●議員聘用助理,是否以專任為限?
該次座談會透過學界學者與實務界專家初步交換意見並熱烈討論後,成果豐碩,本社以前次座談會為基礎,期待更精確掌握問題核心與關鍵爭點,並邀請專長領域學者撰寫正式論文,透過擴大規模舉辦的學術研討會發表,試圖為實務上造成不少紛爭困擾的助理費領取問題,尋求合適解釋與處理的方法。

本次研討會資訊如下:
1、時間:107年05月04日(星期五)
2、地點: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3樓1301多媒體教室(建議從台灣大學後門進入(辛亥路、復興南路口))
3、議程:如下
13:00-13:20 報到
13:20-13:30 開幕致詞
13:30-14:50 第一場次研討
14:50-15:00 綜合討論
15:00-15:20 中場休息(茶敘)
15:20-16:40 第二場次研討
16:40-16:50 綜合討論
16:50-17:00 閉幕致詞
17:00 散會
4、出席來賓:
城仲模(前司法院大法官 現任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呂理翔(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紀和均(台北市立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講師)
陳淑芳(世新大學法學院教授)
甘添貴(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徐育安(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謝煜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劉邦繡(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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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只有100個位子,請及早點選連結(http://ppt.cc/f5Oafx)填寫報名表完成報名,否則只能透過網路直播欣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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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國際私法發展新趨勢-從裁判評析出發-學術研討會 點閱次數:2039
規劃緣起
本誌於去年106年12月29日舉辦「論提升我國司法及法制國際競爭力之道-從國際私法角度出發」學術座談會,分別邀請了前司法院大法官劉鐵錚教授、台北大學法律學系陳榮傳終身榮譽特聘教授及多位在國際私法領域有卓越研究成果的老師與會,座談成果非常豐碩。
近期正規劃於雜誌開闢「涉外裁判評析」專欄,希望能將國際私法各個面向的國際最新發展趨勢,透過涉外裁判的評析,提供給學術界與實務界作為參考,期許邁向國際化,以呼應前次座談會的宗旨。為此,本誌將規劃一場「國際私法發展新趨勢-從裁判評析出發」學術研討會 ,期待透過動態的學術活動,來為此專欄作為開展。

本次研討會資訊
時間:
2018年04月27日(五)13:00-17:00
地點: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7樓第一會議室(建議從台灣大學後門進入(辛亥路、復興南路口))
議程:
13:00-13:20 報到
13:20-13:30 開幕致詞
13:30-14:50 第一場次研討
14:50-15:00 綜合討論
15:00-15:20 中場休息(茶敘)
15:20-16:40 第二場次研討
16:40-16:50 綜合討論
16:50-17:00 閉幕致詞
與會來賓:(依出場序)
劉鐵錚(前司法院大法官)(敬邀中)
陳榮傳(台北大學終身榮譽特聘教授)
吳光平(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吳盈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賴淳良(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暨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副教授)
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敬邀中)
許耀明(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恩瑋(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李後政(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全程免費!對於國際私法相關議題關心的您,絕對不能錯過!

※現場只有80個位子,請及早點選連結(http://goo.gl/mR1aq1)填寫報名表完成報名,否則只能透過網路直播欣賞囉!

※凡完成報名並於當天出席的每一位貴賓,【台灣法學雜誌】都將致贈價值新台幣400元的近期台灣法學雜誌乙本;研討會中場休息期間,【台灣法學雜誌】亦提供點心供貴賓享用!
法律議題研究校園系列專題學術講座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與利益迴避 點閱次數:2308
一、 主旨
從台大新任校長管仲閔教授遴選事件爭議探討選舉罷免訴訟與迴避制度。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選任管中閔教授擔任校長後,卻爆發當選人管中閔教授過去與他人所合著的論文,與他篇碩士論文高度相同,如違反學術倫理,當選人是否仍具適任資格?遴選流程中,管仲閔教授時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其副董事長蔡明興先生擔任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卻未利益迴避,是否構成遴選結果瑕疵?以此議題為例討論訴訟程序正義,歡迎大家共襄盛舉!

本誌另外延續讀書員徵才計畫,下半場時間將安排讀書員制度說明會,歡迎有興趣學習的同學、讀者撥冗參加!

二、 議程及流程安排
1. 活動名稱: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與利益迴避與議題剖析講座
2. 地點: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1301多媒體教室
3. 日期時間:107年3月21(三) 13:00 ~ 16:40
場 次 時 間 議 程
13:00-13:30 報 到
13:30-13:40 開幕致詞
致詞人:台灣法學雜誌代表
13:40-14:30 主題: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與利益迴避
主持人:城仲模(前司法院副院長)(敬邀中)
引言人:許惠峰(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廖義銘(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學院院長)
與談人:(依姓氏筆畫排列)
王瀚興(信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秦夢群(政治大學教育行政與政策研究所專任教授)(敬邀中)
項程華(中國文化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專任助理教授)(敬邀中)
陳愛娥(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敬邀中)
董保城(東吳大學副校長)
14:30-14:50 綜合討論
14:50 散 會

場 次 時 間 議 程
15:10-16:20 主題:議題深入剖析暨讀書員訓練營徵才說明會
主持人:謝永軒(台灣法學雜誌 現任法學研究中心研究經理)
引言人:田金益(台灣法學雜誌 現任社長)
議題解析:謝孟芳、江宗恆(台灣法學雜誌 研究員)
徵才說明:台灣法學雜誌
16:20-16:40 綜合討論
16:40 散 會
三、 報名資訊:
1. 報名網址:http://docs.google.com/forms/d/1ilpbp4Bwyp_1yThZ02ATMd1yQlQmgFtLJOoPehqzbeY/edit

四、 議題鳥瞰:《台灣法學雜誌 338期》文章節錄
(一) 涂予尹教授〈台大校遴選事件的實體及程序法律問題分析〉
2018年開春之際的高等教育界,就發生了全國矚目的大事。臺灣大學(以下稱「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管中閔教授擔任校長後,卻爆發當選人管中閔教授過去與他人所合著的論文,與某篇碩士論文高度相同,引發是否違反學術倫理的質疑;另外,管中閔教授擔任獨立董事的台灣大哥大公司,其副董事長蔡明興先生竟然是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且在整個遴選程序中並未利益迴避,對於這項遴選結果是否構成瑕疵、又應如何救濟等事,也產生了很多爭辯。

(二) 廖義銘教授〈從權本主義談台大校長遴選爭議〉
令人尊敬的台灣第一學府,我的母校台灣大學因為校長遴選一事之爭議,而成為了各大新聞的頭條。這些新聞主要圍繞在幾個彼此間並不見得有平行、亦不見得有其交點的爭議線之內,包括執掌立法事務的國會議員,是否有權干涉公立大學個別人事業務?校長候選人是否應將自己的專、兼任工作背景資料全盤揭露?校長候選人之著作是否可以與其同僚、學生的論述有所雷同?論文抄襲與學術指導及合作之間,有什麼界線?以及一部份教師或校友們的連署意見,能否代表學校多數師生之意見?

(三) 胡博硯教授〈迴避的藝術〉
如果我們回到迴避的部分來說明,整體而言,在這邊再次的強調是,就算沒有告知擔任獨立董事的事實,也不代表蔡明興先生有偏頗之虞,這個仍需要其他證據來作討論。尤其,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教授不能擔任獨立董事,甚至是因為擔任教授而學有專精而具有被選任為獨立董事的資格。但是在不同職務之間,可能會有發生利害衝突的問題,而這樣的衝突不可能單靠單薄的法律規範加以規制,毋寧必須對於要作成決定的事項有所認知以及尊重。而這種迴避的藝術或者是倫理都是法律上無法明確規定的,而必須要取決於當事人的決斷了。

(四) 許惠峰教授〈大學教授的言與行〉
近日來台灣社會的高等教育陸續出現大學校長之遴選爭議,從台大校長遴選委員與候選人間之利益迴避問題,到文大校長的特定候選人獲得六個一百分評分之人為操控弊端,由事後教育主管機關及各校之處理與反應方式,在在顯示出台灣高等教育道德標準逐漸低落的嚴重警訊,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對於管中閔未揭露擔任台哥大獨董進而導致「副董選獨董」之利益迴避問題,竟作出遴選結果並無瑕疵之結論,而文大遴選委員11位委員中有6位委員給予100分滿分之評分,因而選出令人詫異之六百分校長,教育部在未加調查之前提下,即認定遴選結果無瑕疵,主要理由係以評分辦法並未規定不得給予一百分,因此遴選結果合法,二校遴選過程之瑕疵問題雖不相同,然共同點皆是認定為無瑕疵,因而違反一般人民之常識,即「決議必須利益迴避」、「選舉不得作弊」等基本道德要求,論者有謂基於「大學自治」之精神,教育部僅能為合法性監督而不能做合理性之監督,因而認定只要法無明文禁止,即屬合法,因而形成「不合理但合法」之結論,暫先不論上述論點是否與法有據,以及法律規範之內涵為何,單就台灣高等教育機構內之大學教授看待事物的標準及行為,不得不令人對台灣的高等教育感到憂心。
2018/03/09 議員助理補助費學術座談會 點閱次數:2159
規劃緣起
傳統上,一般直轄市或縣市議員為了提高問政品質,均有公費補助一定的員額與金額來聘請助理,然而隨著時代變遷,議員的服務內容相對多元且複雜,其中衍生諸多問題者,比如助理補助費的性質為何、聘請助理員額限制規定的性質為何、彈性使用該費用在法律上(如囿於會計制度上的僵化)是否被允許等,實務看法一直有分歧,站在保障人民權益的立場,如何確保裁判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誠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而最近司法院頻頻拋出諸如「金字塔型司法結構」及「大法庭制度」之解方,亦係在解決判決不一之問題。為此,台灣法學雜誌以「議員助理補助費」為主題,在03月09日(五)規劃了一場座談會。

本次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年03月09日(五)13:30-16:00
地點: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第一會議室(建議從台灣大學後門進入(辛亥路、復興南路口))
與會來賓:(依出場序)
吳陳鐶(司法院大法官)
徐育安(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羅承宗(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陳重言(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級實務教師)
吳祚丞(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全程免費!對於議員助理補助費性質及相關議題關心的您,絕對不能錯過!

※現場只有50個位子,請及早點選連結(http://goo.gl/n1N64j)填寫報名表完成報名,否則只能透過網路直播欣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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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重大公共汙染案責任歸屬法制的實然與應然學術研討會 點閱次數:2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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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緣起
近期以來,許多重大公共污染案件都陸續判決出來,包括中石化安順廠以及桃園RCA污染案,站在人民權益的立場,即是環境權的主張;相對的,站在國家的立場,即是相關責任法制的建構是否完善的問題。公共污染案件有其特殊性,我國除了現有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外,環保署業已提出「環境損害責任法草案」,再從近日的桃園RCA污染案判決內容來看,似乎實務見解的看法,與草案的內容有所差距,即產生了實然面與應然面的差異,屬於一般公司法領域討論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在中石化安順廠以及桃園RCA污染案裡是否適用,卻有截然不同的結果,特別是在中石化安順廠案中,中石化安順廠本身也算是廣義的受害人之一,在該案中,卻沒有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的適用,是否會有違反公平正義的問題,有討論的空間,為此,我們以「重大公共汙染案責任歸屬法制的實然與應然」為主題規劃了一場研討會。

本次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年02月27日(二)13:00-17:00
地點: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 梁國樹國際會議廳
與會來賓:(依出場序)
陳新民(前司法院大法官)
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
王韻茹(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郭麗珍(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授)
廖義男(前司法院大法官)
廖大穎(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吳淑莉(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蔡瑄庭(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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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變質多層次傳銷新舊法適用爭議學術座談會 點閱次數: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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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緣起
多層次傳銷事業如使其傳銷商之主要收入來源,係來自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其後參加之傳銷商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但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徒獲暴利,並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此為變質多層次傳銷,其雖較「老鼠會」完全無商品存在,完全無商品或服務銷售、推廣,可責難性較低,惟亦屬立法政策上欲禁止、預防風險之一。但因何謂「變質」,如何決定「主要」收入來源係來自於介紹他人?甚至因此所發展出來的次級審查標準,如「產品虛化」、「合理市價」等,應如何予以界定其內涵,涉及行政及刑事罰則之問題,應加以重視。
80年2月4日制定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其中所稱「主要」、「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係以參加人取得經濟利益之來源,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為判斷,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且多層次傳銷之營運計畫或組織之訂定,傳銷行為之統籌規劃,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為之,則不正當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對於該事業之參加人所取得之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參加人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非不得預見,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認定及判斷,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此業經大法官釋字第602號解釋在案,惟是否真如釋字所言,「主要」、「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應屬可得確定或可得預見,不無令人質疑之處,僅舊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兩者,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認定方式,有無不同,在適用上,即引發爭議。
依公研釋008號公平交易法第23條「主要」及「合理市價」認定標準對於舊公平交易法之銓解,倘介紹他人加入的獎金數額占其總獎金50%以上,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及檢舉受害層面和程度等實際狀況做「合理認定」,即可被認定是否為「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惟多數之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利潤來源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至於「合理市價」之判別,如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時,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此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多層次傳銷方式或行銷相同或同類產品行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考,其他考慮因素尚包括成本、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惟如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則就個案認定。
103年制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則進一步規定:「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合理市價之判斷原則如下: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得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輔以比較多層次傳銷事業與非多層次傳銷事業行銷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獲利率,以及考量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綜合判斷之。二、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依個案認定之。(第1項)本法第十八條所稱主要之認定,以百分之五十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受害層面及程度等實際狀況合理認定。(第2項)」
綜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顯然係自舊公平易法第23條及公研釋008號解釋迻譯而來,然而細繹其內容,仍可看出其具體文字之表達仍有2項差異:其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以「收入來源」代替公平交易法之「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其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刪除以「成本」是否作為判斷「合理市價」之文字。第一項之差異僅是文字上之差別,尚難解為有何文義上之差異。惟第二項差異,則有具體上之究明意義,因為究竟「成本」可否作為判斷「合理市價」之基礎,關係重大。贊成者認為即使未見「成本」之文字,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仍有「獲利率」文字,而欲計算獲利率豈能不顧慮成本,又該條既書明「考量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可見其僅是例示,並非窮盡列舉,將「成本」列入考量,亦不違法條之文義。然而反對者,對照「公研釋008號解釋」亦言之鑿鑿,認為不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已刪除「成本」作為輔助依據之文字,且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5條第1項第7款,原應向主管機關報備資料之內容,包括「單位成本」,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所定之內容,則未見有「成本」作為應予報備之項目。
承如上述,在多層次傳銷法制定之後,雖然該係在過去公平交易法之文字基礎上酌為調整,但中間之差異,是否會影響解釋之結果?過去公平交易法時代關於舊法所為之解釋及適用之次檢視原則,例如,「排定序號」、「雙向多層次傳銷」及「產品虛化理論」,是否仍有適用餘地。
為能夠更精確掌握問題核心與關鍵爭點,期待本次透過座談會規模,邀請各專精領域的老師來主持、引言及與談,期待後續進行實務評析與學術的對話,一同來為交易市場所涉關係人的權益保障而努力。

本次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年02月08日(二)13:00-15:20
地點:集思台大會議中心 達文西廳(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85號B1)
與會來賓:(依出場序)
蘇永欽(前司法院大法官 現任政治大學特聘教授)
林宜男(淡江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教授兼商管碩士在職專班執行長)
何之邁(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劉華美(台灣科技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教授)

※全程免費!對於多層次傳銷議題關心的您,絕對不能錯過!

※現場有50個位子,請及早複製連結( http://goo.gl/sJK64R )填寫報名表完成報名,否則只能透過網路直播欣賞囉!

※凡完成報名並於當天出席的每一位貴賓,【台灣法學雜誌】都將致贈價值新台幣400元的近期台灣法學雜誌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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