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4 法官法修法暨檢察獨立座談會
發佈日期:2019/05/13
上架日期:2019/05/13
下架日期:2019/06/23

☄️緣起事件─:《法官法》修法下司法人員評鑑制度之爭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公開發表提具民間版《法官法》評鑑章修法草案,委請 #尤美女 立法委員等連署提案呼籲 ,近期有關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正在進行的《法官法》修法,引起司法界、實務界很大關注和反映,意見激盪,#中華民國法官協會 特發表新聞稿,聲明「司改切莫開倒車 法官協會呼籲法官法修法應審慎」,指出近期法官法修法條文觸碰到「審判獨立」之底線,尤其法官評鑑制度的修改,或可能導致侵犯法官「審判獨立」之憲法誡命。於此,相關律師公會、法官、學者紛紛表示意見,面對正反意見激盪,本次論壇歸納幾點爭議較大的部分:
#民間司改會,認為:
1.應該建立全面評鑑制度,彌補個案評鑑不足
意即希望擴大評鑑委員會之職權,原制度係在司法院及法務部所掌理法官、檢察官 #全面評核,但並未對外公開,若認定有問題才會交由個案評鑑。而司改會認為由評鑑委員會來做全面評鑑,並公開結果,評鑑委員會並得主動進行 #個案評鑑。
2.評鑑委員會非法律人應過半,改革以法律人為主要成員,增加多元觀點!
司改會希望調整現行評鑑委員會人員組成狀況。依《法官法》第33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成員共有11人,包括:3名法官、1名檢察官、3名律師、4名的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欲調整為,1名法官、1名檢察官、2名律師、1名法律學者以及6名社會團體(長期參與司改、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代表。
大幅度的增加非法律人之委員,讓觀點多元,並設 #專任評鑑委員 及專職人員辦理評鑑事務,配套建立篩案機制。
3.評鑑事由應納入「#認定事實與證據取捨發生嚴重違誤」,杜絕動輒以法律見解護航裁判品質不佳的弊端!
現行《法官法》的規定,法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的事由。然而,許多評鑑案並非法律見解爭議,評鑑委員會卻用「法律見解不得評鑑」為由護航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對於裁判品質不佳一事視而不見。民間團體主張在法條中明定「認定事實與證據取捨發生嚴重違誤」的情況,不屬於法律見解範圍,以杜絕前述弊端。
🕵🏻 本議題討論
1. 就上述司改會提出的幾點,亦有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劍青檢改甚至律師公會等之實務界立場反彈,其令人詬病最有爭議之處在於─評鑑委員會之組成問題 ,似乎有綁定特定團體,而有妨害司法公正,破壞公平審判的人權期待之虞。避免球員兼裁判利益衝突和迴避問題,可以想見,評鑑委員之成員組成以及相關職權,會影響司法實務審判之公允和侵犯司法獨立的分際。
2.法律見解屬於法官獨立審判之核心事項,理應不受評鑑之原則,並無爭議,然而就司改會提出之草案條款「認定事實與證據取捨發生嚴重違誤」不在此限,惟如何認定是屬認定事實與證據取捨之嚴重違誤?需要釐清說明,否則容易踩踏入獨立審判之核心紅線,而增紛擾,故此亦應慎思。
另外,亦有批評聲浪所指者,在於評鑑委員的組成,若由過於特定於某類型組織團體(如長期投入司法改革)之成員長期擔任委員,則會否造成法院審判時另眼相待,導致對造律師在訴訟上不公對待之可能,不無疑慮。
3. 關於職務法庭對於當事人訴訟權之保障,是否能仿效建立如律師懲戒採兩個審級制度,讓受懲戒之當事人亦有救濟機會,法官法自上路施行以來迄今,已剝奪6位司法官身分,檢察官和法官各3人 ,針對法官、檢察官之不當司法行為或不適任之情形,以上述受懲戒免職之法官行為,雖皆為懲戒免職處分,亦有不同行為程度情節,如夥同黑道狙殺寺廟住持、指揮員警赴幼兒園嗆聲、性騷擾女助理發展婚外情和或與少女性交易,無論行為態樣和狀況皆有所不同,是否受同樣等同懲戒效果或尚有其他懲戒程度之區分,所謂法官或檢察官的不適任情形程度與懲戒對比,是否能更加具體明文化的模式?
4. 照國際所推行的「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廣義的司法官成員,確實必須尊重和承認司法職責須獲得公眾信任,並努力增進及維持人們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然從司法廉政到司法行為準則,或從法官不語之範圍標準到個人道德操守,在是否應進入或進入評鑑後,該如何設計一套使眾人皆可信服、避免遭議干預司法獨立之機制、或淪為審級救濟與再審制度以外可透過評鑑「客訴」指摘法律適用不當的第四審級?

☄️緣起事件二─#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關說疑雲
108年3月新聞媒體爆出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遭關說疑雲,即桃園地檢起訴某醫師被控逃漏稅五億案後,該檢署檢察長彭坤業指示公訴檢察官應促成認罪協商,卻遭檢察官質疑關說而拒絕,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即發表聲明呼籲若消息為真,是否涉及上級不當關說或不當指令,法務部應盡速調查 ,而桃園地方檢察署也隨即發布新聞稿,陳清緣由乃因檢察長接獲陳情後,以維護人民信賴司法之目的,詢問承辦之公訴檢察官是否為「原願意 #認罪協商 後又反悔不願協商」 ,如此關切詢問之性質為何,值得我們再次思考實務與學理上不斷爭論的「#檢調一體原則」大哉問。
🕵🏻 本議題討論
1. 在不違反審判獨立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如司法院)為達司法行政監督之目的範圍內,按 #法院組織法 第110條規定,得行使諸如行政組織、人事、財務行政、資訊管理等行政監督權,且如此行政監督權行使的法律效果,依同法第112條及113條之規定,得對被監督人員為下列三種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三、其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俊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在確立審判權為司法權的核心之下, 司法院所發佈之個注意事項及實施要點,依 #大法官釋字第530號 解釋文,已明確劃清審判獨立之界線,使審判權與司法行政監督限制二分,互不侵越,然而,同樣具有行政監督權之檢察體系(法院組織法111條、法官法91~96條等條文參照),其檢察行政監督與檢察權兩者之關係為何,釋字第530號僅再次確認了法務部部長就行政監督事項而發布注意命令,乃為實現貫徹刑事政策及迅速有效執行檢察事務之立法目的,此一監督體系,無如前述審判行政監督與審判權間權限分配之明文,則檢察行政監督權的行使有無影響於檢察權及檢察官個案偵查權的行使?
2. 特別是在組織法上,檢察部門隸屬法務部,而法務部隸屬行政院,當上級行政機關首長涉及犯罪察件時,檢察部門偵查職權的行使是否同受影響?政治貫徹下對檢察官之左右之力,長久以來為我國具訟紛紜之議題 ,法制層面上,法院組織法第61條雖已明訂「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而刑事訴訟法中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及上訴權均具職權行使之自主性及獨立性,而可拒卻其他行政機關對個案偵查權之干預,然而,檢察機關在面對 #自身直屬長官 為檢察權之行使時,毋庸置疑地,勢必難以預防個案事實面上、屬人的政治因素滲入。
從人民權利保障之角度出發討論檢調偵辦協調與起訴門檻標準之一致性,檢調一體似有其必要,然而欠缺法制設計而阻絕政治力介入之局面,吾人亦不願見到,從口頭行政指揮、勸戒、內部內規到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正式命令程度(法官法第92條第2項參照),究竟,該如何判斷為合乎檢察一體下的合理職權行使,或是已然觸及檢察獨立偵查之底線的不當關說或不當指令,在高舉「#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兩面大旗之際,同樣皆屬於「#司法獨立」脈絡下,所必須透過解釋來填補之核心內涵,皆有待本會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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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獨立」之大原則之下,近期司法改革,為提升人民信賴司法之宏旨,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之呼聲高起,上述近期兩起事件,更加引發社會大眾矚目關心,本誌擬舉辦「司法獨立界限」探討之論壇,共同為捍衛司法皇后的貞操盡一份力,此民主與法治國家體制中,與對岸公開反對司法獨立的最大區別,是以本誌長期觀察司法實務和法學研究,鑒於「司法獨立」已然成為關注重點,值此之際呼籲改革與被改革者皆應冷靜與理性,省思司法改革之方法與成效,並期望與各方賢達共同推動一場具有全體共識之司法改革,期望各界共襄盛舉,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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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題綱
一、 建構一可保障司法獨立之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制度
(一)評鑑委員之資格及評鑑委員會應如何組成?
(二)評鑑委員會之職權範圍與可評鑑之事項為何?
(三)司法官之何種行為應受懲戒以及受懲戒之程度為何?
二、 檢察官的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之分界探討
(一)為何我們需要檢察一體?必要性何在?
(二)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應如何在現行制度中權衡?是否有侵害檢察獨立之漏洞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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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規劃:
14:20-14:30 報到
14:30-16:10 第一場次
[法官法修法─法官評鑑制度之設計及檢察官評鑑]
致詞人:#鄭冠宇 (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
主持人:#石木欽(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引言人:#姜世明 (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與談人:
#張升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劉邦繡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暨法律研究所教授)
#何俊英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
#蕭逸民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16:10-16:20 綜合討論
16:20-16:30 中場休息
16:30-17:40 第二場次
[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之分際]
主持人:#城仲模 (前司法院大法官;現任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引言人:#劉邦繡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暨法律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
#林達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葉慶元 (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17:40-17:50 綜合討論
17:50-18:00 閉幕致詞
致詞人:#城仲模 (前司法院大法官;現任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18:00 散會

*會議規則:引言人報告時間為20分鐘,每場與談人報告時間為15分鐘,主持人10分鐘,綜合討論10分鐘。
*議程規劃因座位有限,額滿將不接受報名。現場會議攝影錄音及文章會談資料授權登載於《#台灣法學雜誌》
報名請點:http://reurl.cc/3Rv19
FB活動網址:http://www.facebook.com/events/2367350706855972/
*議程規劃凡完成報名並於當天出席的每一位貴賓,得索取會議資料並致贈《台灣法學雜誌》乙本,請來賓報名後儘量依時出席,以便安排手冊數量。
*議程規劃本次活動為免費入場,主辦單位保留一切修改、終止、變更活動內容細節之權利,不另通知。場地供應茶水,請自備環保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