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 產促會ㄧ年一度大論壇! 點閱次數: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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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1 從規則制定權走向大法庭制度學術研討會 點閱次數:1384
規劃緣起
司法院推動「大法庭新制」,草案目前仍在立法院審議中,針對新制度的細部作法,特別是討論度相對較熱烈的「廢除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一事,贊成與反對的見解激烈交鋒,各羅列出充分的理由以支持其立場。「大法庭新制」本身是否真能完全解決現有存在於司法體系的問題?換言之,「大法庭新制」如何在某程度上與舊有的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接軌?又舊制度的精神如何讓新制度能兼顧?為此,台灣法學雜誌企劃了一場研討會,並列了兩個主要討論議題,包括「論比較法上判決先例制度-以大陸法系及海洋法系的運作現況為中心」以及「 從判例與決議制度走向以審判權為核心的大法庭制度 」。
大法庭新制的實施,勢必是早晚的問題,如何讓新舊制度接軌,或是讓新制度的推動可以承繼舊制度的精神,是台灣法學雜誌關心的議題所在!台灣法學雜誌基於社會責任,希望透過研討會的主辦,提供平台做中道、客觀及公開的討論,除了有公信力外,也更能讓這樣的聲音有效被聽見,以作為制度的調整建議!

本次研討會資訊如下:
1、時間:107年08月11日(星期六)
2、地點: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第五大樓1樓5117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
3、議程:如下
13:00-13:30 報到
13:30-13:40 開幕致詞
13:40-15:10 第一場議題報告
15:10-15:30 中場休息(茶敘)
15:30-16:50 第二場次(綜合座談)
16:50-17:10 綜合討論(開放提問)
17:10-17:20 閉幕致詞
4、出席來賓:
鄭冠宇(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
王偉霖(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財經法律學系主任)
鄭明政(勤益科技大學基礎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李孝悌(高雄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劉幸義(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
花滿堂(最高法院襄閱庭長)
王士帆(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郭土木(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張永宏(律師、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黃心怡(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兼法律系副系主任)
劉邦繡(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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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有88個位子,請及早點選連結(http://goo.gl/1vMUXb)填寫報名表完成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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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議員助理補助費法制之實然與應然學術研討會 點閱次數:1584
規劃緣起
議員為民喉舌,往往需要聘用助理協助其辦理各項事務,對於應聘用人數及額度,是否存在更彈性的支領空間,以應議員問政、服務之所需,實為台灣目前地方議員所亟需面對議題之一。
本社先前於107年03月09日舉辦「議員助理補助費」學術座談會,設定了以下諸多議題進行座談:
●議員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所定之助理補助費是否有實質補貼之性質?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所定助理人數之性質是否為強制禁止規定抑為訓示規定?
●議員倘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名義上之人員核銷助理補助款,待領得補助款後,再勻分給超出法定員額私下聘用之助理,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議員聘用助理,是否以向議會申報者為限?抑或尚可括超過法定員額之助理?
●議員聘用助理,是否以專任為限?
該次座談會透過學界學者與實務界專家初步交換意見並熱烈討論後,成果豐碩,本社以前次座談會為基礎,期待更精確掌握問題核心與關鍵爭點,並邀請專長領域學者撰寫正式論文,透過擴大規模舉辦的學術研討會發表,試圖為實務上造成不少紛爭困擾的助理費領取問題,尋求合適解釋與處理的方法。

本次研討會資訊如下:
1、時間:107年05月04日(星期五)
2、地點: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3樓1301多媒體教室(建議從台灣大學後門進入(辛亥路、復興南路口))
3、議程:如下
13:00-13:20 報到
13:20-13:30 開幕致詞
13:30-14:50 第一場次研討
14:50-15:00 綜合討論
15:00-15:20 中場休息(茶敘)
15:20-16:40 第二場次研討
16:40-16:50 綜合討論
16:50-17:00 閉幕致詞
17:00 散會
4、出席來賓:
城仲模(前司法院大法官 現任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呂理翔(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紀和均(台北市立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講師)
陳淑芳(世新大學法學院教授)
甘添貴(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徐育安(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謝煜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劉邦繡(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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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國際私法發展新趨勢-從裁判評析出發-學術研討會 點閱次數:1756
規劃緣起
本誌於去年106年12月29日舉辦「論提升我國司法及法制國際競爭力之道-從國際私法角度出發」學術座談會,分別邀請了前司法院大法官劉鐵錚教授、台北大學法律學系陳榮傳終身榮譽特聘教授及多位在國際私法領域有卓越研究成果的老師與會,座談成果非常豐碩。
近期正規劃於雜誌開闢「涉外裁判評析」專欄,希望能將國際私法各個面向的國際最新發展趨勢,透過涉外裁判的評析,提供給學術界與實務界作為參考,期許邁向國際化,以呼應前次座談會的宗旨。為此,本誌將規劃一場「國際私法發展新趨勢-從裁判評析出發」學術研討會 ,期待透過動態的學術活動,來為此專欄作為開展。

本次研討會資訊
時間:
2018年04月27日(五)13:00-17:00
地點: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7樓第一會議室(建議從台灣大學後門進入(辛亥路、復興南路口))
議程:
13:00-13:20 報到
13:20-13:30 開幕致詞
13:30-14:50 第一場次研討
14:50-15:00 綜合討論
15:00-15:20 中場休息(茶敘)
15:20-16:40 第二場次研討
16:40-16:50 綜合討論
16:50-17:00 閉幕致詞
與會來賓:(依出場序)
劉鐵錚(前司法院大法官)(敬邀中)
陳榮傳(台北大學終身榮譽特聘教授)
吳光平(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吳盈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賴淳良(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暨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副教授)
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敬邀中)
許耀明(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恩瑋(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李後政(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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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法律議題研究校園系列專題學術講座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與利益迴避 點閱次數:1749
一、 主旨
從台大新任校長管仲閔教授遴選事件爭議探討選舉罷免訴訟與迴避制度。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選任管中閔教授擔任校長後,卻爆發當選人管中閔教授過去與他人所合著的論文,與他篇碩士論文高度相同,如違反學術倫理,當選人是否仍具適任資格?遴選流程中,管仲閔教授時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其副董事長蔡明興先生擔任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卻未利益迴避,是否構成遴選結果瑕疵?以此議題為例討論訴訟程序正義,歡迎大家共襄盛舉!

本誌另外延續讀書員徵才計畫,下半場時間將安排讀書員制度說明會,歡迎有興趣學習的同學、讀者撥冗參加!

二、 議程及流程安排
1. 活動名稱: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與利益迴避與議題剖析講座
2. 地點: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1301多媒體教室
3. 日期時間:107年3月21(三) 13:00 ~ 16:40
場 次 時 間 議 程
13:00-13:30 報 到
13:30-13:40 開幕致詞
致詞人:台灣法學雜誌代表
13:40-14:30 主題: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與利益迴避
主持人:城仲模(前司法院副院長)(敬邀中)
引言人:許惠峰(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廖義銘(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學院院長)
與談人:(依姓氏筆畫排列)
王瀚興(信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秦夢群(政治大學教育行政與政策研究所專任教授)(敬邀中)
項程華(中國文化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專任助理教授)(敬邀中)
陳愛娥(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敬邀中)
董保城(東吳大學副校長)
14:30-14:50 綜合討論
14:50 散 會

場 次 時 間 議 程
15:10-16:20 主題:議題深入剖析暨讀書員訓練營徵才說明會
主持人:謝永軒(台灣法學雜誌 現任法學研究中心研究經理)
引言人:田金益(台灣法學雜誌 現任社長)
議題解析:謝孟芳、江宗恆(台灣法學雜誌 研究員)
徵才說明:台灣法學雜誌
16:20-16:40 綜合討論
16:40 散 會
三、 報名資訊:
1. 報名網址:http://docs.google.com/forms/d/1ilpbp4Bwyp_1yThZ02ATMd1yQlQmgFtLJOoPehqzbeY/edit

四、 議題鳥瞰:《台灣法學雜誌 338期》文章節錄
(一) 涂予尹教授〈台大校遴選事件的實體及程序法律問題分析〉
2018年開春之際的高等教育界,就發生了全國矚目的大事。臺灣大學(以下稱「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管中閔教授擔任校長後,卻爆發當選人管中閔教授過去與他人所合著的論文,與某篇碩士論文高度相同,引發是否違反學術倫理的質疑;另外,管中閔教授擔任獨立董事的台灣大哥大公司,其副董事長蔡明興先生竟然是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且在整個遴選程序中並未利益迴避,對於這項遴選結果是否構成瑕疵、又應如何救濟等事,也產生了很多爭辯。

(二) 廖義銘教授〈從權本主義談台大校長遴選爭議〉
令人尊敬的台灣第一學府,我的母校台灣大學因為校長遴選一事之爭議,而成為了各大新聞的頭條。這些新聞主要圍繞在幾個彼此間並不見得有平行、亦不見得有其交點的爭議線之內,包括執掌立法事務的國會議員,是否有權干涉公立大學個別人事業務?校長候選人是否應將自己的專、兼任工作背景資料全盤揭露?校長候選人之著作是否可以與其同僚、學生的論述有所雷同?論文抄襲與學術指導及合作之間,有什麼界線?以及一部份教師或校友們的連署意見,能否代表學校多數師生之意見?

(三) 胡博硯教授〈迴避的藝術〉
如果我們回到迴避的部分來說明,整體而言,在這邊再次的強調是,就算沒有告知擔任獨立董事的事實,也不代表蔡明興先生有偏頗之虞,這個仍需要其他證據來作討論。尤其,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教授不能擔任獨立董事,甚至是因為擔任教授而學有專精而具有被選任為獨立董事的資格。但是在不同職務之間,可能會有發生利害衝突的問題,而這樣的衝突不可能單靠單薄的法律規範加以規制,毋寧必須對於要作成決定的事項有所認知以及尊重。而這種迴避的藝術或者是倫理都是法律上無法明確規定的,而必須要取決於當事人的決斷了。

(四) 許惠峰教授〈大學教授的言與行〉
近日來台灣社會的高等教育陸續出現大學校長之遴選爭議,從台大校長遴選委員與候選人間之利益迴避問題,到文大校長的特定候選人獲得六個一百分評分之人為操控弊端,由事後教育主管機關及各校之處理與反應方式,在在顯示出台灣高等教育道德標準逐漸低落的嚴重警訊,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對於管中閔未揭露擔任台哥大獨董進而導致「副董選獨董」之利益迴避問題,竟作出遴選結果並無瑕疵之結論,而文大遴選委員11位委員中有6位委員給予100分滿分之評分,因而選出令人詫異之六百分校長,教育部在未加調查之前提下,即認定遴選結果無瑕疵,主要理由係以評分辦法並未規定不得給予一百分,因此遴選結果合法,二校遴選過程之瑕疵問題雖不相同,然共同點皆是認定為無瑕疵,因而違反一般人民之常識,即「決議必須利益迴避」、「選舉不得作弊」等基本道德要求,論者有謂基於「大學自治」之精神,教育部僅能為合法性監督而不能做合理性之監督,因而認定只要法無明文禁止,即屬合法,因而形成「不合理但合法」之結論,暫先不論上述論點是否與法有據,以及法律規範之內涵為何,單就台灣高等教育機構內之大學教授看待事物的標準及行為,不得不令人對台灣的高等教育感到憂心。
2018/03/09 議員助理補助費學術座談會 點閱次數:1276
規劃緣起
傳統上,一般直轄市或縣市議員為了提高問政品質,均有公費補助一定的員額與金額來聘請助理,然而隨著時代變遷,議員的服務內容相對多元且複雜,其中衍生諸多問題者,比如助理補助費的性質為何、聘請助理員額限制規定的性質為何、彈性使用該費用在法律上(如囿於會計制度上的僵化)是否被允許等,實務看法一直有分歧,站在保障人民權益的立場,如何確保裁判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誠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而最近司法院頻頻拋出諸如「金字塔型司法結構」及「大法庭制度」之解方,亦係在解決判決不一之問題。為此,台灣法學雜誌以「議員助理補助費」為主題,在03月09日(五)規劃了一場座談會。

本次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年03月09日(五)13:30-16:00
地點: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第一會議室(建議從台灣大學後門進入(辛亥路、復興南路口))
與會來賓:(依出場序)
吳陳鐶(司法院大法官)
徐育安(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羅承宗(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陳重言(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級實務教師)
吳祚丞(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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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重大公共汙染案責任歸屬法制的實然與應然學術研討會 點閱次數: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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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8oV4ML

規劃緣起
近期以來,許多重大公共污染案件都陸續判決出來,包括中石化安順廠以及桃園RCA污染案,站在人民權益的立場,即是環境權的主張;相對的,站在國家的立場,即是相關責任法制的建構是否完善的問題。公共污染案件有其特殊性,我國除了現有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外,環保署業已提出「環境損害責任法草案」,再從近日的桃園RCA污染案判決內容來看,似乎實務見解的看法,與草案的內容有所差距,即產生了實然面與應然面的差異,屬於一般公司法領域討論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在中石化安順廠以及桃園RCA污染案裡是否適用,卻有截然不同的結果,特別是在中石化安順廠案中,中石化安順廠本身也算是廣義的受害人之一,在該案中,卻沒有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的適用,是否會有違反公平正義的問題,有討論的空間,為此,我們以「重大公共汙染案責任歸屬法制的實然與應然」為主題規劃了一場研討會。

本次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年02月27日(二)13:00-17:00
地點: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 梁國樹國際會議廳
與會來賓:(依出場序)
陳新民(前司法院大法官)
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
王韻茹(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郭麗珍(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授)
廖義男(前司法院大法官)
廖大穎(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吳淑莉(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蔡瑄庭(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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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變質多層次傳銷新舊法適用爭議學術座談會 點閱次數: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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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緣起
多層次傳銷事業如使其傳銷商之主要收入來源,係來自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其後參加之傳銷商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但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徒獲暴利,並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此為變質多層次傳銷,其雖較「老鼠會」完全無商品存在,完全無商品或服務銷售、推廣,可責難性較低,惟亦屬立法政策上欲禁止、預防風險之一。但因何謂「變質」,如何決定「主要」收入來源係來自於介紹他人?甚至因此所發展出來的次級審查標準,如「產品虛化」、「合理市價」等,應如何予以界定其內涵,涉及行政及刑事罰則之問題,應加以重視。
80年2月4日制定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其中所稱「主要」、「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係以參加人取得經濟利益之來源,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為判斷,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且多層次傳銷之營運計畫或組織之訂定,傳銷行為之統籌規劃,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為之,則不正當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對於該事業之參加人所取得之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參加人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非不得預見,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認定及判斷,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此業經大法官釋字第602號解釋在案,惟是否真如釋字所言,「主要」、「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應屬可得確定或可得預見,不無令人質疑之處,僅舊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兩者,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認定方式,有無不同,在適用上,即引發爭議。
依公研釋008號公平交易法第23條「主要」及「合理市價」認定標準對於舊公平交易法之銓解,倘介紹他人加入的獎金數額占其總獎金50%以上,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及檢舉受害層面和程度等實際狀況做「合理認定」,即可被認定是否為「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惟多數之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利潤來源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至於「合理市價」之判別,如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時,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此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多層次傳銷方式或行銷相同或同類產品行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考,其他考慮因素尚包括成本、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惟如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則就個案認定。
103年制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則進一步規定:「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合理市價之判斷原則如下: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得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輔以比較多層次傳銷事業與非多層次傳銷事業行銷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獲利率,以及考量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綜合判斷之。二、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依個案認定之。(第1項)本法第十八條所稱主要之認定,以百分之五十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受害層面及程度等實際狀況合理認定。(第2項)」
綜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顯然係自舊公平易法第23條及公研釋008號解釋迻譯而來,然而細繹其內容,仍可看出其具體文字之表達仍有2項差異:其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以「收入來源」代替公平交易法之「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其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刪除以「成本」是否作為判斷「合理市價」之文字。第一項之差異僅是文字上之差別,尚難解為有何文義上之差異。惟第二項差異,則有具體上之究明意義,因為究竟「成本」可否作為判斷「合理市價」之基礎,關係重大。贊成者認為即使未見「成本」之文字,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仍有「獲利率」文字,而欲計算獲利率豈能不顧慮成本,又該條既書明「考量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可見其僅是例示,並非窮盡列舉,將「成本」列入考量,亦不違法條之文義。然而反對者,對照「公研釋008號解釋」亦言之鑿鑿,認為不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已刪除「成本」作為輔助依據之文字,且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5條第1項第7款,原應向主管機關報備資料之內容,包括「單位成本」,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所定之內容,則未見有「成本」作為應予報備之項目。
承如上述,在多層次傳銷法制定之後,雖然該係在過去公平交易法之文字基礎上酌為調整,但中間之差異,是否會影響解釋之結果?過去公平交易法時代關於舊法所為之解釋及適用之次檢視原則,例如,「排定序號」、「雙向多層次傳銷」及「產品虛化理論」,是否仍有適用餘地。
為能夠更精確掌握問題核心與關鍵爭點,期待本次透過座談會規模,邀請各專精領域的老師來主持、引言及與談,期待後續進行實務評析與學術的對話,一同來為交易市場所涉關係人的權益保障而努力。

本次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年02月08日(二)13:00-15:20
地點:集思台大會議中心 達文西廳(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85號B1)
與會來賓:(依出場序)
蘇永欽(前司法院大法官 現任政治大學特聘教授)
林宜男(淡江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教授兼商管碩士在職專班執行長)
何之邁(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劉華美(台灣科技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教授)

※全程免費!對於多層次傳銷議題關心的您,絕對不能錯過!

※現場有50個位子,請及早複製連結( http://goo.gl/sJK64R )填寫報名表完成報名,否則只能透過網路直播欣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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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國家環境保護及人權保障的衝突與平衡學術座談會 點閱次數:1219
在國家環境保護義務的執行過程中,如果與人權保障發生衝突,兩者應如何平衡的問題,包括兩個議題,第一個為總論,主要討論當國家選擇以國庫的角色為私經濟行政行為時,如與人權的保障產生衝突,則兩者應如何平衡;第二個為各論,主要討論在人權保障的前提下,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的污染整治責任(公法義務)屬於因私經濟行政行為所產生而繼受到私法人主體時,有何原則與例外?國家在此時是否或應負擔至何程度的責任?

更詳細內容可以參考網誌 http://goo.gl/qhcTbJ

本次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7年10月20日(五)13:00-16:20
地點:集思台大會議中心尼采廳(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85號B1)
✏ 全程免費!
✏ 現場只有50個座位,請及早填寫報名表完成報名,否則只能透過網路直播欣賞囉!報名網址: http://goo.gl/fcPUA7
✏ 全程參與的公務員可登錄公務人員學習時數3小時(請至終身學習入口網站輸入關鍵字"國家環境保護"即可順利搜尋得到本活動資訊 http://goo.gl/sKeR8B )
2017/09/12 從法治困境到海洋國家系列三-從財產權的保障論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之實然與應然學術研討會 點閱次數:1278
時間:
2017年09月12日(二)13:00-17:40

地點:
310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梁國樹國際會議廳
建議從台灣大學後門進入(辛亥路、復興南路口)

摘要:
文化資產保存與憲法財產權保障,涉及到私益與公益的調和;相關子法的內容規範,亦牽涉到基本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以及行政裁量判斷餘地的限制與範圍。法制面的實然與應然為何?就讓我們透過法律、建築與文化的跨領域深度對話一探究竟!

✏ 全程免費!
✏ 現場只有150個座位,請及早填寫報名表完成報名,否則只能透過網路直播欣賞囉!
報名網址:http://goo.gl/C34iTd
✏ 全程參與的公務員可登錄公務人員學習時數4小時
(請至終身學習入口網站輸入關鍵字"文化資產保存"即可順利搜尋得到本活動資訊 http://lifelonglearn.dgpa.gov.t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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