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議題研究校園系列專題學術講座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與利益迴避
發佈日期:2018/03/16
上架日期:2018/03/16
下架日期:2018/03/26

一、 主旨
從台大新任校長管仲閔教授遴選事件爭議探討選舉罷免訴訟與迴避制度。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選任管中閔教授擔任校長後,卻爆發當選人管中閔教授過去與他人所合著的論文,與他篇碩士論文高度相同,如違反學術倫理,當選人是否仍具適任資格?遴選流程中,管仲閔教授時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其副董事長蔡明興先生擔任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卻未利益迴避,是否構成遴選結果瑕疵?以此議題為例討論訴訟程序正義,歡迎大家共襄盛舉!

本誌另外延續讀書員徵才計畫,下半場時間將安排讀書員制度說明會,歡迎有興趣學習的同學、讀者撥冗參加!

二、 議程及流程安排
1. 活動名稱: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與利益迴避與議題剖析講座
2. 地點: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1301多媒體教室
3. 日期時間:107年3月21(三) 13:00 ~ 16:40
場 次 時 間 議 程
13:00-13:30 報 到
13:30-13:40 開幕致詞
致詞人:台灣法學雜誌代表
13:40-14:30 主題: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與利益迴避
主持人:城仲模(前司法院副院長)(敬邀中)
引言人:許惠峰(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廖義銘(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學院院長)
與談人:(依姓氏筆畫排列)
王瀚興(信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秦夢群(政治大學教育行政與政策研究所專任教授)(敬邀中)
項程華(中國文化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專任助理教授)(敬邀中)
陳愛娥(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敬邀中)
董保城(東吳大學副校長)
14:30-14:50 綜合討論
14:50 散 會

場 次 時 間 議 程
15:10-16:20 主題:議題深入剖析暨讀書員訓練營徵才說明會
主持人:謝永軒(台灣法學雜誌 現任法學研究中心研究經理)
引言人:田金益(台灣法學雜誌 現任社長)
議題解析:謝孟芳、江宗恆(台灣法學雜誌 研究員)
徵才說明:台灣法學雜誌
16:20-16:40 綜合討論
16:40 散 會
三、 報名資訊:
1. 報名網址:http://docs.google.com/forms/d/1ilpbp4Bwyp_1yThZ02ATMd1yQlQmgFtLJOoPehqzbeY/edit

四、 議題鳥瞰:《台灣法學雜誌 338期》文章節錄
(一) 涂予尹教授〈台大校遴選事件的實體及程序法律問題分析〉
2018年開春之際的高等教育界,就發生了全國矚目的大事。臺灣大學(以下稱「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管中閔教授擔任校長後,卻爆發當選人管中閔教授過去與他人所合著的論文,與某篇碩士論文高度相同,引發是否違反學術倫理的質疑;另外,管中閔教授擔任獨立董事的台灣大哥大公司,其副董事長蔡明興先生竟然是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且在整個遴選程序中並未利益迴避,對於這項遴選結果是否構成瑕疵、又應如何救濟等事,也產生了很多爭辯。

(二) 廖義銘教授〈從權本主義談台大校長遴選爭議〉
令人尊敬的台灣第一學府,我的母校台灣大學因為校長遴選一事之爭議,而成為了各大新聞的頭條。這些新聞主要圍繞在幾個彼此間並不見得有平行、亦不見得有其交點的爭議線之內,包括執掌立法事務的國會議員,是否有權干涉公立大學個別人事業務?校長候選人是否應將自己的專、兼任工作背景資料全盤揭露?校長候選人之著作是否可以與其同僚、學生的論述有所雷同?論文抄襲與學術指導及合作之間,有什麼界線?以及一部份教師或校友們的連署意見,能否代表學校多數師生之意見?

(三) 胡博硯教授〈迴避的藝術〉
如果我們回到迴避的部分來說明,整體而言,在這邊再次的強調是,就算沒有告知擔任獨立董事的事實,也不代表蔡明興先生有偏頗之虞,這個仍需要其他證據來作討論。尤其,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教授不能擔任獨立董事,甚至是因為擔任教授而學有專精而具有被選任為獨立董事的資格。但是在不同職務之間,可能會有發生利害衝突的問題,而這樣的衝突不可能單靠單薄的法律規範加以規制,毋寧必須對於要作成決定的事項有所認知以及尊重。而這種迴避的藝術或者是倫理都是法律上無法明確規定的,而必須要取決於當事人的決斷了。

(四) 許惠峰教授〈大學教授的言與行〉
近日來台灣社會的高等教育陸續出現大學校長之遴選爭議,從台大校長遴選委員與候選人間之利益迴避問題,到文大校長的特定候選人獲得六個一百分評分之人為操控弊端,由事後教育主管機關及各校之處理與反應方式,在在顯示出台灣高等教育道德標準逐漸低落的嚴重警訊,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對於管中閔未揭露擔任台哥大獨董進而導致「副董選獨董」之利益迴避問題,竟作出遴選結果並無瑕疵之結論,而文大遴選委員11位委員中有6位委員給予100分滿分之評分,因而選出令人詫異之六百分校長,教育部在未加調查之前提下,即認定遴選結果無瑕疵,主要理由係以評分辦法並未規定不得給予一百分,因此遴選結果合法,二校遴選過程之瑕疵問題雖不相同,然共同點皆是認定為無瑕疵,因而違反一般人民之常識,即「決議必須利益迴避」、「選舉不得作弊」等基本道德要求,論者有謂基於「大學自治」之精神,教育部僅能為合法性監督而不能做合理性之監督,因而認定只要法無明文禁止,即屬合法,因而形成「不合理但合法」之結論,暫先不論上述論點是否與法有據,以及法律規範之內涵為何,單就台灣高等教育機構內之大學教授看待事物的標準及行為,不得不令人對台灣的高等教育感到憂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