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何謂國際法下之國家?如果一國依條約或習慣國際法,允許外國對境內之港口或河道享有使用或通行權,或過境其領土,而使部分主權之行使受有限制,還能算是一個國家嗎?另外,如果同屬國際法法源之條約與習慣國際法發生衝突,孰應被優先適用?又,條約之締約國為非締約國設定權利後,得否未經該受益國之同意,即變更或撤銷其權利?受益國得否直接請求締約國履行義務?還有,條約固能賦予非締約國以權利,能否直接對非締約國課以義務?對於上述問題,常設國際法院於1923年所做成的「溫布頓號(Wimbledon)」裁判,都提供了非常明確的答案。

首先,依據習慣國際法,作為國際法主體之國家,應具備永久居住之人口、固定之領域、統治該領域之政府以及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之能力等四項條件。符合上述條件之國家,尚須在領域內享有為國際社會所承認之排他管理權力。不過,「溫布頓號」裁判說明了,這種排他權力並非不得藉習慣國際法或條約予以限制,或令其減讓,只要不致於完全剝奪主權的獨立性,就不影響作為國家的資格。

其次,「溫布頓號」裁判也認為,條約與習慣國際法之間,只存在著涵攝、補充的關係,並不會發生衝突,因此沒有適用次序的問題。

最後,藉由本案判決,也驗證了利益非締約國之條約,例如豁免關稅主權,或是如本案之通行地役,不可未經該非締約國同意,即任意加以變更或撤銷。

案例
一次大戰後,戰勝之協約國與德國於1919年簽署了「凡爾賽和約(Traitéde Versailles; Treaty of Peace of Versailles)」,以正式結束戰爭狀態。依該和約,德國除須賠償戰勝國所受之損害與縮減軍備外,尚應放棄海外殖民地、重劃領土邊界。「凡爾賽和約」第380條還要求德國永久開放境內連通北海與波羅的海的「基爾運河(Kiel Canal)」及其入口處,給所有與德國保持和平關係之國家之商船與軍艦,在完全平等的條件下自由通行,等於是使「基爾運河」成為一條「國際水道(international waterways)」;德國僅被允許保有為維持與改善該運河航運而收取費用等有限行政權。

自1920年開始,蘇俄和波蘭為了爭奪烏克蘭而持續發生軍事衝突。西歐國家以法國為首,支持波蘭對抗蘇俄;德國則因與波蘭有宿仇,而宣布維持中立。1921年3月,設址於巴黎的法國海運公司Les Affréteurs réunis租用英國籍輪船「溫布頓號(Wimbledon)」,自希臘Salonica載運4200噸軍火前往位於波羅的海但澤市(Danzig)的波蘭海軍基地。惟當該船抵達「基爾運河」入口處時,主管運河之官員,卻以接獲指示應遵守德國政府制定之中立命令為由,拒絕「溫布頓號」通行。法國駐柏林大使雖立刻正式要求德國政府撤銷禁令,允許「溫布頓號」通行,德國政府卻強硬表示,因「凡爾賽和約」並未禁止德國制定任何管理運河通行之法令,其依據自身於1920年7月所發佈之「中立命令(German Neutrality Orders)」,有權禁止任何運送至波蘭或俄國的軍火設備通行「基爾運河」。不得已下,「溫布頓號」只好繞經丹麥海峽前往但澤市。滯留加上改道,航程總計延誤了13天。英、法、義、日四國經與德國協議賠償不成,於1922年1月28日聯名依「凡爾賽和約」第380條至第386條,向海牙常設國際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於1922年2月15日受理本案。波蘭政府則於法院受理後參加訴訟。


要點
一、德國無權拒絕「溫布頓號」通行「基爾運河」。

二、「凡爾賽和約」第380條已剝奪了德國於「基爾運河」國際地役範圍內發布中立命令之權力。

三、德國應賠償租用「溫布頓號」之法國海運公司因無法通行「基爾運河」所生損失,總計140,749法郎35生丁,並加計以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該賠償應由德國政府於判決日起3個月內支付給代表海運公司受領之法國政府。

分析
一、問題思考

二、相關案例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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