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71- 特別企畫

盧映潔
你的慾望、我的罪──評「解放乳頭(Free the Nipple)」運動

近期在外國網路上有發起「解放乳頭(Free the Nipple)」運動,在台灣也有人設置網頁已響應一段時間。期間各種關於性別平等或者說性權力的不對等、性與慾望及社會禁忌等各種論述都有人發表。例如有人以(生理)兩性「平權」的觀點,認為男人可以露胸而女人為什麼不可以,男性袒胸露臂被社會視為常態,但女性的乳房卻一直是社會禁忌,認為這現象反映了男女之間仍然存在雙重標準[1]。又例如有去性化的觀點,認為女人的胸部不只是「性」的內涵,在這次許多解放乳頭的照片,是聲稱自己絕對不色情,而是「自然」、「清新」、「毫不色情」的,藉此展現女性對自我身體的全權掌握、拒受控制等等[2]。當然也有反駁去性化的說法,認為性別對待的差異,通常是透過「性化」程度來分配正當性與可接受度的高低,也就是因為女人的胸部被認為與「性」有著絕對的連結,而「性」又被聯繫上了「猥褻」、「色情」乃至於「危害社會善良風俗」的意涵,女人的胸部也就被視為是該要禁絕的。這樣的性別差異對待才是批判的重點,從而free the nipple的活動,如果是為了女性解放,卻為何又極力克制照片中反映出(性)慾望或者性感,而刻意的去性化[3]?!

關於響應「解放乳頭(Free the Nipple)」運動而在網路上貼出乳頭照片的人,在台灣對於法律研習者而言,一定會想到這樣的舉止是否會被論以刑法公然猥褻罪或散布猥褻物品罪。有人在臉書網路社群上成立「性解放の學姊2.0」社群[4]後,筆者也立即被學生問到這個問題。當然,倘若吾人要陷入刑法條文要件的漩渦中,一定就會在公然猥褻罪或散布猥褻物品罪的「猥褻」概念中不斷打轉。亦即,我國文獻對於公然猥褻罪中猥褻概念的界定皆謂,凡是一切足以引發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之行為[5],因而女性露出乳頭的行為就會引發是否足以引起性慾的爭論。而散布猥褻物品罪中何謂猥褻物品,誠如眾所周知,釋字第617號解釋認為,該罪所規定的猥褻資訊或物品,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從而,在網路上傳女性露出乳頭的照片,一樣會引起是否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的爭執。

實則,人體上的生理性徵器官本來就是人的感觀知覺下之性慾投射,所以露乳頭或其他性器的行為或者網路上傳此等照片,應該會符合上述刺激或滿足性慾的概念描述。然而,吾人乃至於刑事法研習者是否進一步想過:一個會刺激或引發他人慾望(性慾)的事物,在刑法上是被認為應該加以消滅或者說加以處罰的,但是,為什麼不是要求其他人控制自己的慾望(性慾),也不是去處罰那個被引起慾望(性慾)的人呢?舉個較誇張的例子,倘若有位女士背著一個裝滿鈔票及金飾的透明側背包,引發有錢財慾望的人覬覦,從而想要動手搶奪。此時大眾應該都會指責那個有錢財慾望的人,而不是指責這位引發他人錢財慾望的女士。然而,為什麼一遇到性慾這件事,就倒轉過來了呢?也就是,為什麼大眾反而會去指責那個引發他人性慾的人,而刑法的處罰也被認為合理呢?為什麼社會大眾會恐懼一個引發他人性慾的人或事物,甚至不惜以刑法繩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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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照媒體報導,網址:http://www.storm.mg/ lifestyle/46161,最後瀏覽日期:2015/4/25。

[2]  參照簡維萱的表述,網址:http://www.facebook. com/willychien0115/posts/1071346222880163?pnref=story,瀏覽日期:2015/4/25。

[3]  參照王顥中的表述,網址:http://www.coolloud. org.tw/node/82041,瀏覽日期:2015/4/25。

[4]  該網路社群網址:http://www.facebook.com/ sisterssaying,瀏覽日期:2015/4/25。

[5]參照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14年九版三刷,頁419。

 

(更多詳細內容,請參閱台灣法學雜誌,271期,2015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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