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座談會】國家從事經濟行為與法律責任(二)經濟管制與人民經濟生活-金融管制與國家責任-
作者: twlaw
發表時間: 2014/12/2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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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座談會】
國家從事經濟行為與法律責任(二)經濟管制與人民經濟生活-金融管制與國家責任-
主持人:曾有田(司法院前大法官) |
經濟管制行為與行政責任
引言人: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與談人:闕銘富(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黃相博(世新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周佳宥(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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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管制行為之民事責任
引言人:林國彬(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與談人:王志誠(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
游進發(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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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座談會紀錄 小標目次
【經濟管制行為與行政責任】
經濟管制行為跟行政責任
國家未盡金融監理的義務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違法行政行為與賠償
國營事業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
公權力行為違法的認定方法:我國實務與日本學說
擔保國家的概念:國營事業民營化後的責任
金融監理與國家賠償
人民因金管會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得否請求國家賠償?──保護規範理論
行政裁量的問題:尚有空間或收縮至零
判斷行政裁量空間:法益不同區別對待?
消極不作為跟損害間因果關係的判斷
結論
公營公司作為一個政策工具
民營化思潮何以要求國家履行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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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管制行為之民事責任】
國家之經濟管制行為
國家針對不同產業所為之管制
經濟管制與競爭管制
金融業受高密度監理之因
聯合投信──結構債設計問題
金管會投信三原則非屬行政處分性質
結構債的虧損應由投資人自行承擔,而非投信股東
背信罪之推論容有疑竇
銀行及保險業最擔心流動性風險
主管機關所提三大鐵律措施之合法性
國家賠償法侵權責任vs.民法侵權責任:保護客體的差異
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要件的矛盾與瑕疵
國家賠償法應與民法有不同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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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詳細內容,請參閱台灣法學雜誌,262期,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