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社電子報第224期
發刊日期:2013/07/05 14:19:10

台灣法學雜誌第224期導讀

 

 

刑法學部分,薛智仁老師〈販賣毒品罪之犯罪所得沒收範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42號判決〉,指出沒收範圍以總額原則來取代淨額原則,使沒收犯罪所得普遍被視為對抗組織與毒品犯罪之利器,亦是當代刑事立法的潮流,我國最高法院亦支持此一立場與理由。然而此一原則無法從立法者之本意得出,且該行為人投入之財產利益仍屬憲法財產權的保障範圍,而總額原則亦無法有效達到犯罪預防之效果,僅是簡化證明功能,對人民財產權之干預可能違背比例原則,據此採取淨額原則是較佳之方案。古承宗老師〈冒用他人信用卡之刑事責任〉,認為如將他人信用卡放入口袋,如具有返還意思,則因欠缺所有意圖,僅為不罰的使用竊盜。惟如之後行為人欲據為己有時,應認為已構成侵占罪。行為人進一步冒他人之名使用信用卡時,係屬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並使自己獲取違法利益,構成詐欺得利罪,同時簽帳亦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得利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民事法學部分,魏大喨法官〈家事事件之範圍及類屬-以裁量及對審為中心〉,認為家事法院為特別法院,屬一般民事事件之移交特別法院,移交之範圍應明確立法或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然家事事件法未見授權規定,故若干遺漏事件,家事法院受理時認有合併處理必要,可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第4條規定,以當事人合意方式行之。而家事事件法中之戊類及丁類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然涉及身分或權利義務本身之爭議事件,基於對審權保障與終局裁判之確定性,仍應行訴訟方式解決為宜。劉昭晨老師〈對強制執行拍賣標的物性質發生錯誤,所生不當得利責任?-最高院96台上2035判決〉,指出雖強制執行德國與實務見解皆採私法買賣說,惟對於強制執行的應買意思,是否可因民法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並溯及既往而無效,學說仍有爭議。德國通說認為強制執行的應買意思是係屬公法行為,並無民法適用之空間,則當然拍定人亦無從依民法錯誤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而應循公法上賠償規定救濟。而德國學說少數說認為縱認為應買意思為公法行為,亦得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將錯誤之意思表示撤銷。而我國最高法院之見解是直接肯認適用民法錯誤撤銷之規定,溯及既往無效,自不生拍定效力,值得探究。

 

 

資料來源:完全實務體系誌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