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社電子報第223期
發刊日期:2013/07/05 14:16:34

台灣法學雜誌第223期導讀

 

 

公法學部分,周佳宥老師〈強制出境處分規制效力之判斷〉,認為關於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之區分標準,通說見解係以有無回復可能性為區分標準,而最高法院近來判決似乎與通說見解不同,改採以行政處分規制力是否繼續存在之見解。然而此標準是否適用所有案件不無疑問,尤其如警察權所實施之干預處分,最高法院認為處分規制力於相對人未來行為時仍繼續存在,但學者認為此時應認處分規制力於執行完畢時已消滅,僅能以確認之訴救濟,而不能提起撤銷訴訟。

 

刑事法部分,林鈺雄老師〈我國刑事非常救濟制度之漏洞與填補-兼論鄭性澤聲請再審案〉,指出我國救濟制度依刑事確定判決發生事實違誤或法律違誤,分設再審、非常上訴兩種非常救濟途徑。惟民事、行政訴訟所規定之再審事由,刑事訴訟法上無相應規定,而非常救濟又著重論理本質,是以我國就法律違誤之情形,有立法結構不足之先天缺失。建議於普通法院層次即建立以再審為主軸之非常救濟制度,並參照國際人權法增設再審事由做為填補。

 

民事法學部分,沈冠伶老師〈民事醫療訴訟之鑑定程序與程序保障-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65號判決之評析〉,肯認最高法院判決首次確立了醫事鑑定程序中當事人之參與權及意見提供權,對於強化當事人之程序保障,具有重要意義,但關於當事人之拒卻權及發問權,則有商榷之處。

 

商事法學部份,何曜琛老師、陳盈如老師〈董事與公司間為法律行為之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64號判決〉,此案例探討公司法第208條3項、第223條所規範法律行為之性質,以及該條所稱董事之範圍。且監察人之代表權是否包含對內決策權,抑或僅止於對外代表權。此外,與公司為法律行為之董事是否有公司法第206條之適用,本文就學說與實務見解作一完整論析,可值參考。

 

 

資料來源:完全實務體系誌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