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8 變質多層次傳銷新舊法適用爭議學術座談會
發佈日期:2018/02/06
上架日期:2018/02/06
下架日期: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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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緣起
多層次傳銷事業如使其傳銷商之主要收入來源,係來自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其後參加之傳銷商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但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徒獲暴利,並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此為變質多層次傳銷,其雖較「老鼠會」完全無商品存在,完全無商品或服務銷售、推廣,可責難性較低,惟亦屬立法政策上欲禁止、預防風險之一。但因何謂「變質」,如何決定「主要」收入來源係來自於介紹他人?甚至因此所發展出來的次級審查標準,如「產品虛化」、「合理市價」等,應如何予以界定其內涵,涉及行政及刑事罰則之問題,應加以重視。
80年2月4日制定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其中所稱「主要」、「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係以參加人取得經濟利益之來源,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為判斷,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且多層次傳銷之營運計畫或組織之訂定,傳銷行為之統籌規劃,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為之,則不正當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對於該事業之參加人所取得之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參加人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非不得預見,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認定及判斷,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此業經大法官釋字第602號解釋在案,惟是否真如釋字所言,「主要」、「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應屬可得確定或可得預見,不無令人質疑之處,僅舊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兩者,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認定方式,有無不同,在適用上,即引發爭議。
依公研釋008號公平交易法第23條「主要」及「合理市價」認定標準對於舊公平交易法之銓解,倘介紹他人加入的獎金數額占其總獎金50%以上,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及檢舉受害層面和程度等實際狀況做「合理認定」,即可被認定是否為「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惟多數之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利潤來源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至於「合理市價」之判別,如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時,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此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多層次傳銷方式或行銷相同或同類產品行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考,其他考慮因素尚包括成本、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惟如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則就個案認定。
103年制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則進一步規定:「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合理市價之判斷原則如下: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得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輔以比較多層次傳銷事業與非多層次傳銷事業行銷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獲利率,以及考量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綜合判斷之。二、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依個案認定之。(第1項)本法第十八條所稱主要之認定,以百分之五十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受害層面及程度等實際狀況合理認定。(第2項)」
綜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顯然係自舊公平易法第23條及公研釋008號解釋迻譯而來,然而細繹其內容,仍可看出其具體文字之表達仍有2項差異:其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以「收入來源」代替公平交易法之「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其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刪除以「成本」是否作為判斷「合理市價」之文字。第一項之差異僅是文字上之差別,尚難解為有何文義上之差異。惟第二項差異,則有具體上之究明意義,因為究竟「成本」可否作為判斷「合理市價」之基礎,關係重大。贊成者認為即使未見「成本」之文字,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仍有「獲利率」文字,而欲計算獲利率豈能不顧慮成本,又該條既書明「考量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可見其僅是例示,並非窮盡列舉,將「成本」列入考量,亦不違法條之文義。然而反對者,對照「公研釋008號解釋」亦言之鑿鑿,認為不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已刪除「成本」作為輔助依據之文字,且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5條第1項第7款,原應向主管機關報備資料之內容,包括「單位成本」,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所定之內容,則未見有「成本」作為應予報備之項目。
承如上述,在多層次傳銷法制定之後,雖然該係在過去公平交易法之文字基礎上酌為調整,但中間之差異,是否會影響解釋之結果?過去公平交易法時代關於舊法所為之解釋及適用之次檢視原則,例如,「排定序號」、「雙向多層次傳銷」及「產品虛化理論」,是否仍有適用餘地。
為能夠更精確掌握問題核心與關鍵爭點,期待本次透過座談會規模,邀請各專精領域的老師來主持、引言及與談,期待後續進行實務評析與學術的對話,一同來為交易市場所涉關係人的權益保障而努力。

本次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年02月08日(二)13:00-15:20
地點:集思台大會議中心 達文西廳(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85號B1)
與會來賓:(依出場序)
蘇永欽(前司法院大法官 現任政治大學特聘教授)
林宜男(淡江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教授兼商管碩士在職專班執行長)
何之邁(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劉華美(台灣科技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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