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社電子報第222期
發刊日期:2013/05/28 10:50:17

 

 

台灣法學雜誌第222期導讀

 

 

 

公法學部分,林明鏘老師〈論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評析:催生台灣的憲法法院〉認為囿於憲法第78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之客觀條件限制下,德國式的憲法法院或美國式最高法院應是未來適宜改革之方向,以訴訟程序、審理具有憲法重要意義訴訟案件之審判法院為目標。許育典老師〈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面面觀〉指出,此次修正草案最大的改革是將大法官會議以「法庭化」為目標,但應思考未來司法院的機能是否逐漸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模式類似,司法院的審查是否從過去集中抽象,擴為集中具體的個案裁判,應先確立改革走向,以利於未來程序設計。

 

 

民事法學部分,陳榮傳老師〈擅自擴建宿舍的費用求償〉中簡介最高法院近年對於職務宿舍的返還問題,如占有的性質如何決定,其規範密度如何拿捏,其規定與其他法律關係的條文如何區隔適用,並認為惡意占有人在惡意無權占有期間,對於占有物支出之有益費用,應不可依民法不當得利請求償還。蔡晶瑩老師〈凶宅交易之法律問題〉認為凶宅並非法律概念,且混有強烈迷信色彩,應透過主客觀說之瑕疵概念解決不符合契約內容之凶宅交易問題,使買受人得以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價之等權利,至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應認為不得成立。

 

 

刑事法學部分,吳巡龍老師〈筆錄未簽名之證據能力〉對於執法人員或受訊問人未於筆錄上簽名,認為並未侵害受訊問人或被告人權,與被告權利沒有影響,且與供述證據取得過程是否適法無關,應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但倘受訊問人係因記載不實或出於非任意性而拒絕簽名,則該筆錄應無證據能力。

商事法學部分,王志誠老師〈證券交易法上特別背信罪「損害」與「犯罪所得」之差異〉中指出作為特別背信罪之加重處罰構成要件,損害與犯罪所得之適用與認定,實務上屢有爭議,損害應是民事賠償之基礎,亦是犯罪行為之結果,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無疑;犯罪所得則是不法利益之範圍,係事後界定及計算沒收對象及範圍之依據,理論上不應成為犯罪行為之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為論罪科刑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