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社電子報第220期
發刊日期:2013/05/23 15:02:53

 

台灣法學雜誌第220期導讀

 

 

公法學部份,謝碩駿老師〈雙榜的美麗與哀愁〉指出台大研究所招生簡章規定,雙榜者只能擇一系所註冊就讀之規定牴觸大學法第28條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應評價為違憲。且台大依此規定做出拒絕註冊之行為應定性為行政處分,並受法規範違憲之感染,成為一違法行政處分。並指摘歷審法院對於系爭規定之審查標準不合於大法官釋字第626號意旨之嚴格審查,值得商榷。行為人最終只能聲請釋憲尋求救濟。

 

民事法學部份,林誠二老師〈盜賣股票之損害賠償責任〉中認為,損害賠償方法中之回復原狀,除應考量損害發生時之原有狀態外,亦應考量損害原因發生後之權益變動狀況,即回復損害原因未發生時之應有狀態。於盜賣股票為例,如市場價格之後上漲,被害人可請求返還相同數量之代替物或購買費用;反之,若價格下跌,應認為此時僅請求返還相同代替物外,被害人仍可另行請求因價差產生之金錢賠償。楊淑文老師〈論定金與違約金〉中指出,定金有擔保債務履行之目的,與價金之一部先付不具有互斥關係,且定金非要物契約,故不可因民法第249條之規定而排除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之規定,避免對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影響,且不符合民事責任填補損害之基本原則。

 

商事法學部份,邵慶平老師、許雅華〈股東會之臨時動議與股東提案權〉中提及,臨時動議與股東提案制度是我國法下股東發聲之重要管道,然而如透過司法實務確認此兩種不同方式提案,賦予不同之決議價值,將可促使股東多以股東提案權之方式為之,並減少採取突襲策略的臨時動議。江朝國老師〈人壽保險停效之催告與保費自動墊繳條款〉中認為,保險法第116條關於保險契約停效、復效之規定與催告義務之規定,係為保障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所設,屬於相對強制規定,依保險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不利被保險人之變更。另外,各期墊繳保險費後交付本息憑證之行為,僅為示範條款而非法律規定,故非強制規定,應與區別。

 

 

 

 

資料來源:完全實務體系誌第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