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動態
釋字更新 - 釋字第713號
所涉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相關解釋:
釋399、釋582、釋622、釋675、釋698。
爭點:
扣繳義務人無論違申報扣繳憑單義務或違扣繳稅款義務,一律處稅額1.5 倍罰鍰,違憲?
解釋結論:
財政部民國91年6月20日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關於裁處罰鍰數額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解釋標的:
財政部91年6月20日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二、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未在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下稱系爭規定,於100年5月27日刪除)
解釋本文摘要:
扣繳義務人無論違申報扣繳憑單義務或違扣繳稅款義務,一律處稅額1.5 倍罰。財政部民國91年6月20日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關於裁處罰鍰數額部分,已逾越必要程度,就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