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動態:民法親屬修正─衡酌子女最佳利益之事項
發佈日期:2013/11/29
上架日期:2013/11/29
下架日期:2013/12/31


通過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民法親屬修正─衡酌子女最佳利益之事項

 

通過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舊法

新法

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