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2期 編輯室手札 

徒法已不足自行,部門本位主義更讓法律寸步難行

如果各種社會專業領域,特別是引領政府公權力所向者,只自矜於自己後天得來的專業權力,不能體認民主法治國一切應以法治為經緯,以保護自己與他人在內的人民基本權利這樣的憲政立國精神,師心自用於自己構築的部門領域,而忽視法律作為民主社會中溝通及分配社會專業間應有的權力分配這樣一種專業,是將人民囚於不平等的社會權力專斷籠牢之中,更糟糕的是,甚至一日成為千夫所指,像MG149或教授報帳不實案連自己都因溝通不良險些囚進籠牢,不還是必須由法律將其釋放出來……?法律的介入不是要來使各個專業向法律低頭,以得到法學、法曹的自我滿足,毋寧說是要讓各專業部門更能得到自由,更能發揮其正面能量。

-本期封面小語-

 

近期太極門稅捐相關案件,雖當事人取得形式有利判決,但此著名社會爭議案件歷經18年仍尚未能徹底底定,已成為法律界不分法領域對租稅相關法律質疑應予反省的經典案例標靶,論者紛紛論以如應修改稅捐稽徵法讓租稅法原則及範圍法定界定清楚、修改稅捐程序相關法令斬除過度推估課稅、忽視證據法則以及不合理的先繳部分欠稅才有資格救濟等「陋習」,一時沸沸揚揚,似乎法律界對稅捐法應該採取的原則和程序「早就知道」正道何在。但是,那何以太極門案已歷18年卻無法如媒體所清楚表述的:太極門敬師禮的「本質」是「贈與」,「事實」也是「贈與」,這樣來認定事實,然後透過法院實現正義,平息爭議?

答案是,各種本位主義的組合所導致。

試問,當提及:誰最懂得稅法這樣一個問題時,台灣人怎麼回答?律師、法官、法律教授?都不是,而是會計師或政府財稅人員,或者是財稅學教授。反過來,財稅法佔法律人學習的多少比重?只佔低比重的行政法領域的一小部分,甚至在台灣法律學士對財稅法一無所知(至少,沒有任何一個畢業學分)的也比比皆是,所以當財稅處分被認為有「違反人權」的憲法問題時,其實是因為歷史因素已經將財稅法專業劃分為財稅專業的一部分(很有趣的,法律界長年卻不認為這有問題),財稅機關只是基於其本位專業「依法行政」不惜強項而犯眾怒,可能還覺得委屈呢,畢竟在系統功能上,財稅專業本就不專精於權利保護,所以縱使法律界眾聲撻伐,可曾看見財稅專家對稅法可能有謬誤這論題批評過甚麼?反過來或許這些專家聽見稅法修改的看法,還會覺得法學界一味偏向民粹,置國家財稅目的不顧,是要將國家加速推向破產的深淵。

再從另一方向看,難道現行行政訴訟體系真的無能底定租稅爭議嗎?這也只是信任問題罷了,隨著行政訴訟法制聲明事項的寬鬆化,相當程度只是(當然,前置複查以繳納部分稅額為前提等問題例外,但也不是不可能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手段來緩和)司法權有沒有決心同時為人民爭取程序和實體權利(包括既判力範圍)的問題。不過這個信任問題的骨牌當然使得高舉「人權保障」大旗的法律界,無論是否輕忽了自己做得不夠外(台灣已經很久沒聽過有體制內外改革的說法,似乎我們已踏上理想國的門檻,真讓人懷念呢),也不可能信任在財稅方面學習到同一素材的財稅專業人員能夠比自己更能發揮財稅法保護人權一面的能量;同時就台灣公務員行政的一般觀察,全部偏向配合公務員生涯規劃和利益爭奪、迴避對人民公開以利便宜行事、弊帚自珍於自己部門專業(如果沒有法律硬性規定進用外部意見,就無須徵詢參考)卻抗拒核實稽察,也真是讓人難以信賴政府似乎已根深蒂固的部門本位文化:所以只好承認財稅的人本就只會搞公部門想像的專業財稅,期望他們在做他們自己工作外還分神保護什麼人權的,算了吧。還不如在各層級多放上一些法律自己人,先普遍養成重視並有能力適用法律保護人權的風氣再說-如果我們真的認為依法保護人權這麼重要的話-。

一般業務部門的部門本位已使得為求行政兼顧保護人權,不得不讓法律市場大增,那像是獨立委員會公平會、金管會這種的「遠離審查」機關呢,目前公平會7人中有3人法學背景,金管會更是7人中只有2人,是不是讓法律人(或跨法律與他專業領域之人)過半,才真正能夠保護人權?(有關過半與否,這當然在某程度是玩笑話,主要還是程序和心態上注重到一些讓專業屢覺「不便」的法律要求或限制,並非是要和專業在權力上一較高下,而是民主法治所要求,並且不見得在效益上必定會是負項)所以公平會長年被譏功能只是幫國營企業以及私人財團背書公平,而金管會動輒命自己國家商人吸收所有商業自由行為的風險損失根本是逸脫憲法保障財產權的「坑商」,這些都其來有自?

政府封閉式的部門本位,或許最大的問題仍然是遺忘了「恪遵憲法」的誓言,將為公服務的生命歷程,過度貶低為個人的私產,忘記了憲法就是人民權利保障書的這件事。而司法部門或者說法律人是否也陷入了另一種負面的,害怕侵害他專業的部門本位?實際上公行政下法律無所不在,如果法治國原則重要如斯,法律學必得自強於涵納所有相關專業於自身,只有和他專業互通模式和推廣、運用的選擇,而不能受限於傳統的社會部門劃分眼光,否則台灣終必有法治所不及之處;而在實務上,我們認為,為爭取保護人民憲法權利為目的而爭取政治結構上的權力,不只沒有違反權力分立,而應該是維護動態權力制衡所必要者,無條件的司法自我限制,不得不說只是一種自我催眠而已。

太極門案件,以及其他諸如「坑商」的政府行為,都是台灣法制遺忘「憲法」精神、基於各自自衿的部門專業本位(就許多政府部門言,甚至只是想像上的專業),輕視民主法治的共同失敗(實際還要加上一些作繭自縛例如MG149、教授報帳案等等事前輕忽法律溝通,造成徒費社會成本,但勉強還有由法律部門規正法制正道,還相關人等清白自由的例子,不過這些例子還好也是儘速安排妥當了,而不是又一個個18年纏訟),有志於健全國家憲政法治者,實應在理解其深層結構問題後,予以充足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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