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71期- 實例研習
林益山
結婚實質要件之準據法
導讀
婚姻為成立家庭之基礎,而家庭又為國家社會之主要構成分子,婚姻是否和諧、美滿,關係著國家社會能否安定與進步,故有關婚姻之法規在國際私法上佔有相當重要地位,且多數立法例均認其屬強制性質。故婚姻之成立,須合乎法定要件方為有效,一般可分為婚姻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兩種;前者如近親結婚之限制及婚姻年齡之規定等,後者如結婚之方式。
本文旨在探討涉外結婚案件提起訴訟於台北時,台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又結婚實質要件之準據法,各國立法主義紛歧,究應依何種主義作為準據法較為妥適。
案例
美國人A脅迫中華民國人B,致B心生恐怖與其結婚,於結婚後5個月,B乃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訟。試問: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及處理本案?
要點
一、本件涉外結婚案件台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
二、本案究應依美國法或台灣法律作為準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