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社電子報第221期
發刊日期:2013/05/28 10:47:47

 

台灣法學雜誌第221期導讀

 

 

 

公法學部分,范文清老師〈論法官與檢察官的國家賠償責任〉指出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法官與檢察官的國家賠償責任採重大限縮,係基於法官獨立性的保障,並獲釋字第288號解釋肯定,但老師認為應植基於裁判確定力的保障,並就正在研議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第5條提出不同見解。

 

民事法學部分,陳忠五老師〈不法行使優先購買權與債權侵害〉中認為本件因不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之結果,導致第三人因拍定取得之債權無法獲得滿足,應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許仕宦老師〈合夥所受裁判之效力不及於已退夥之合夥人()〉對於合夥所受裁判之效力,主張應不及於已退夥之合夥人,且就合夥團體受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執行力之擴張,應明確區分合夥債務與合夥人補充性債務。吳從周老師〈不適法無因管理是否成立法定債之關係?〉不贊成通說見解使不適法管理人所處之法律地位優於或者較利於適法管理人,應依舉重明輕之法理,認為不適法無因管理人更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只要違反即須負債務不履行之責。

 

刑事法學部分,王皇玉老師〈誤認援交對象年齡〉指出刑法227條第1項對於年齡之規定,係屬於以被害人年齡為加重犯罪構成要件與罪責要素,應以行為人主觀之認識或預見為判斷,行為人沒有認識則構成要件不該當。盧映潔老師〈A錢還是逼錢〉中,對於有關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對於助理聲稱依其表現決定給予多少金額,強力要求助理每個月交出一部分之助學金作共同基金之情形,因撥款前之助學金非計畫主持人所支配,故不構成侵占罪,惟仍可構成強制罪與詐欺罪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