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社電子報第219期
發刊日期:2013/05/23 15:00:23

 

台灣法學雜誌第219期導讀

 

 

 

公法學部分,詹鎮榮老師〈公益彩券發行權授予之法律關係初探〉認為主管機關指定特定銀行為公益彩券發行機構,該指定行為具有法規制力,其法律性質應屬行政處分,且現行法制下,若考量財政目的是否限制人民職業自由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則將公益彩券發行權劃歸由中央政府獨占,其憲法正當性應值省思與檢討。

 

民事法學部分,陳忠五老師〈不誠實廣告與溫泉住宅買賣契約〉贊同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契約義務的違反,是否構成契約解除權發生事由,應視其是否導致債權人失其訂約目的而定,與其違反義務的性質無關。許士宦老師〈合夥所受裁判之效力不及於已退夥之合夥人()〉指出,對於合夥之執行名義,因合夥團體本非法人,且無權利能力,財產為合夥人公同共有,合夥人全體才是債務的歸屬主體,故執行名義實質上即為對全體合夥人之執行名義,並認為命合夥履行債務之執行名義,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得對合夥人之財產為執行

 

商事法學部分,饒瑞正老師〈海上件貨運送人強制責任期間之辨識〉指出,海上件貨運送人責任期間,於海商法第61條定有明文,目的在於避免運送人利用其談判優勢地位以契約減免法定責任,故為強制責任;惟法定運送人之責任期間為何,海商法並無明文規定,並從海牙威士比規則、締約國司法見解和商業習慣分析,可作為日後修法參考。林志潔老師〈非常規交易是否包括「假交易」〉提到,真實或虛假之交易並非區分非常規交易與特殊背信罪之重點,仍應將重點放在不利益及不合營業常規之構成要件認定。

 

 

 

資料來源:完全實務體系誌第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