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本土法學雜誌電子報第212期
出刊日期:2012年11月15日
☆最新法學議題★ 為什麼台灣學生不用功
黃榮堅(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用功」只是一個形式,但是至少可以確定的是,台灣的學生對於學問似乎是「不用心」的。從一個授課者的感覺來講,大致上從1995年開始,也就是我們的社會,特別是大學裡,開始大量出現「卓越」這一個語彙,開始出現種種的統計數字開始,越來越明顯的,學生對於課堂所講授的東西,表情不再有好奇或興奮,取而代之的是無神或緊張。考卷當中已經少有可以看到自我生命力,少有可以令人感動的敘述文字(到了今天,應該說是已經絕跡),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補習班形式的標準答案,好像標準答案在處理人生問題上可以無往而不利。至於說,為什麼會這樣?我也在想。所謂文化,是社會人普遍的生活模式,相對的,個人的行為模式也是社會文化所形塑出來的,因此年輕學生們會這樣,表示他們所接受的教育就是這樣。
出於一個功利的基本態度,大人社會除了業績(因為可以換取金錢)作為生命價值以外,生命價值所剩為零;相對應的,學校的學生(家裡的小孩)除了成績之外,生命價值所剩為零。正因為意義就在於換取金錢(或類似之資源)的可能性,所以不管是業績或成績,講的是投資報酬率,而不是生命中任何其他角度(興趣、健康、人格、社會利益、對家人和朋友的愛情)的意義。
<詳情請參閱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12期P1~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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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現場★
假律師案─無律師資格而偽稱律師招攬業務,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偽變造文書罪
新聞內容:
無律師資格的地政士蔡陵坡涉嫌於民國91年起自稱律師,在台中成立法律事務所執業,專門承接無需出庭的民事官司,以律師身分為當事人撰寫書狀,期間並擔任某公司法律顧問,每2年收費4萬元。後因某委託人蔡男向蔡陵坡索取訴訟資料,蔡陵坡卻始終避不見面,蔡男方發覺有異而提出告訴。
相關法律問題:
- 蔡陵坡(下稱甲)自稱律師而承接律師業務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339I詐欺取財罪?
- 甲在文書上加蓋「甲律師」印章,並將其出示給委託人,是否成立刑法§215業務登載不實罪、§216行使偽造文書罪、§217偽造印文罪?
- 法院寄送文書給甲時,甲在該文書上自己名字後方自行加上「律師」字樣,並將其出示給委託人,是否成立刑法§211變造公文書罪、§216行使變造文書罪?
<詳情請參閱完全實務體系誌第09期P14~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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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介紹★ 刑事法學現代化動向─黃東熊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作者: 黃教授東熊先生八秩華誕祝壽論文編輯委員會
本書特色:
黃老師在交卸國立中興大學校長之職後,長期投入實務辯護志業,應用宏博學識導引實務見解的開展,經體驗實務運作的狀況嘗剴切陳言:「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特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諸規定,於立法當時,已被扭曲,至實務上之運作,從地方法院法官至最高法院法官,均以不變來應萬變,不論法律之明文作如何修改,始終如一,將筆錄審判貫澈到底,尤其,祇要法官、檢察官所製作之筆錄,則完全不顧傳聞法則之法理,均認為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用來認定被告有罪。……而使於民國92年之刑事訴訟法之修改,欲將偵查與審判切斷,使以審判來繼承偵查之糾問主義審判型態送進歷史,以達實現公平之法院,公正之審判之目的不能達成,實可謂遺憾萬分。」(見先生大作本書「從傳聞法則之基礎知識談起」)。
<節錄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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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之種類-依目的與任務分類:
干預行政
所謂干預行政,係以排除危害 而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為目的之公行政。此種行政在典型上均係國家以高權地位行使,而干預人民權利,課以人民義務或負擔之行政行為,例如:徵收土地、停止營業等。此種行政由於侵害人民自由程度較高,所以要求法律根據,即法律保留密度較高。這也就是法治國原則下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最基本要求。
給付行政
所謂給付行政,係指提供人民福利服務、照顧人民生活上需求之行政行為。此種行政之出現,係因國家理論之重大變化,昔日認為國家之行政任務僅在維持秩序,但現在國家之功能包括其構成員之生存照顧。國家之地位也由單純之管理者成為給付義務的提供者。此屬法律保留低密度之範圍。由於人民基本權利不再被單純視為防禦權,而是被解釋為給付權,而且有客觀的規範意義,為了實現社會國的理念,國家必須持續介入社會生活與社會問題領域。
區別實益
法律保留的程度與行政的形成自由不同。
<詳情請參閱空中法學教室第02期 行政法I P33 -P34>
☆研討會相關資訊★
量刑正義與罪數認定學術研討會系列(一)
主題:2005年修法廢除連續犯後之量刑評價研究
時間:101.9.22
2005年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只留下想像競合及實質競合,而產生實體競合問題與程序案件判斷之連鎖效應。尤其,立法者在此次修法中對於數罪併罰關於有期徒刑合併之上限,從二十年調高為三十年,將可能使得行為人多數犯行面臨比過去更為嚴苛之處罰。此外,連續犯廢除後,是否意味著必須以數罪併罰的方式來處理接連犯行,而在制定整體執行刑時,又應如何評價在舊法上具有連續關係之接連犯行,攸關刑罰正義的實現與被告權益,自值深入觀察研究。